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陀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有关单位:

现将《普陀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4日

普陀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安全、有序、科学、高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结合普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和普陀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第三条 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普陀区内突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五条 组织体系 在市质监局和普陀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质监局事故调查中心指导下,由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普陀区市监局)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应急联动处置体系。普陀区市监局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普陀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职责》(附件)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

如为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则由普陀区市监局牵头,组织区公安、检察院、工会、监察局、安监局等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事故调查组组成情况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如为特种设备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需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如非特种设备事故,则按照在该事故调查组中承担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章 预警和预防

第六条 监测与报告 根据特种设备的种类、数量、涉及的重要场所、发生事故可能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普陀区市监局列出本区的特种设备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控。普陀区市监局建立特种设备数据库,与市质监局数据库和市质监局事故调查中心数据库联网,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事故和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收集,并按照季度、年度报告市质监局和市质监局事故调查中心,重要信息立即上报。

第七条 预警与预防 普陀区市监局每年年初发布本区当年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及重点监控检查使用单位目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指导、协调全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和督查,对特种设备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普陀区市监局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区内特种设备重点监控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开展督查。各街道、镇市场监管所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各街道、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特种设备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上报属地市场监管所。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在业务范围内对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实施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检测,当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时,应当立即向普陀区市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报告。普陀区市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向其责任单位发出监察指令书。

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商业保险。

第八条 预警级别与发布 按照存在的隐患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发布经市质监局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后,由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九条 响应等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等级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

第十条 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单位首先实施处置并上报,各级政府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分级响应启动的预案,特种设备应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发生事故单位必须依法立即向普陀区人民政府和普陀区市监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设备事故后均可向普陀区人民政府和普陀区市监局举报或报告。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含以上的事故)发生后,应急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并将事故信息及时上报市质监局领导和市质监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在事故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未能有效控制时,普陀区市监局应立即报告区应急联动中心。

普陀区人民政府、市质监局启动相应级别预案,普陀区市监局应在区人民政府、市质监局的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

(第一次快报)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立即由应急处置工作组同时以短信(或微信)和电话向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特种设备事故中心进行报告,说明接报时间、信息来源、接报掌握的事件发生时间、单位、地址、设备种类、死伤人数等情况。

(第二次快报)到达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后1小时内,由应急处置工作组再次同时以短信和电话分别向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和特种设备事故处理中心进行报告,说明到达现场时间、事件发生时间、单位、地址、死伤人数、发生事故设备的种类、事故现象、事故简要经过等情况。

(书面报告并电话确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特殊情况下到达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后2小时内),由应急处置工作组向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和特种设备事故处理中心书面报送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设备本体信息;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即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及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报告区人民政府)在接报并核实特种设备事故基本情况后,普陀区市监局应急处置工作组应立即通过电话或书面等方式向区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书面续报并电话确认)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后出现新情况或未报告清楚的,由普陀区市监局应急处置工作组向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和市特种设备事故处理中心和普陀区人民政府书面续报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员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四章 应急保障

第十二条 应急队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检验人员、相关专家以及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同时,应积极动员、调动相关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和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处置。

第十三条 应急设备 事故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交通、通讯等设备,并保证应急器材、设备在突发性事故时处于正常运转状态,通讯设施应保证24小时畅通。获悉事故信息后,事故应急处理人员应穿戴好安全防护服,带好相应的器材和设备,保护自身安全。

第五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 初始评估 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队伍,应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和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第十五条 危险源控制 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类型和特性,为抢险救灾组提出抢险救援技术方案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应急措施 为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损失,现场指挥人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内容包括:

一、通知事故发生单位立即采取工艺措施、技术措施或其它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

二、通知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职工到岗;

三、组织专门队伍抢救受伤人员,通知医疗单位做好救治准备;

四、调集车辆、通讯工具、抢险器材;

五、组织人员成立抢险救灾专业队;

六、加强现场警戒和保卫工作;

七、存在火灾、中毒等危险时,做好事故发生单位职工的疏散工作,协助做好事故现场周围居民的疏散工作。

八、采取妥善的措施,保护文件档案、技术资料、操作记录和数据、计算机数据和资料、仪器仪表记录数据、控制室记录及其它声像记录资料等。

第十七条 现场保护 现场应急处理人员进行应急处理时,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现场保护工作。对故意破坏现场、失职失责未保护好现场的将进行严厉处罚。现场保护要做到:

一、加强现场警戒保卫,防止故意破坏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进入现场人员应出示证件或履行有关登记等手续;

二、因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必须改变现场状况时,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像或者拍照;

三、正确选择救灾措施的路线、方位、位置,尽量保持现场原始状态;

四、不得随意改变事故现场的地形、地貌,不得擅自移动或取走现场的任何物品,不得改变现场设备、设备部件、控制或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的位置、状态以及显示数字或指针的位置等;

五、对破裂设备的断口,如不影响事故原因的分析,可以涂机油以保护断口不锈蚀和腐蚀。

第十八条 调查分析 经初步判断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普陀区市监局按照有关规定,牵头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与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及职责分工见附件。

第十九条 纪律要求 一切行动听指挥:调查组成员到达事故现场后,不得擅自行动,应当在安全区域内待命,在调查组组长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排除安全风险: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先了解事故发生的初步经过,排除现场存在二次伤害(爆炸、危化品泄露等)的风险后,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程序开展现场勘查。

回避制度:如涉及到相关利益,因按照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调查组成员应主动向调查组组长报告,经组长同意后回避。

第二十条 应急结束 应急状态的解除,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根据现场救援活动的结束和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所称事故,是指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承受一定压力的设备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中或者压力试验时,受压部件或者安全保护装置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泄漏而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泄漏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设备或者安全保护装置破坏,受压部件内介质或者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倒塌事故,是指大型起重机械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中因本体、部件或者安全装置发生破坏,引起设备整体或者部件发生倾斜、倒塌和人员伤亡的事故。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坠落事故,是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一定高度运行的设备,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中因本体、部件或者安全装置发生破坏,引起设备整体或者部件、或者人员在自由落体状态下下落的事故。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碰撞事故,是指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中,因运动相互发生碰撞而引起的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事故。

附件

普陀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普陀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特制定普陀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职责,请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1.总指挥:区市监局局长

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队伍和资源的调度。根据应急处置进展和情况,决定向上级及相关应急部门报告处置结果。

2.现场指挥:区市监局分管副局长

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人员疏散,救护警戒和排险工作,负责现场各项救援行动的协调配合。统一领导事故现场各组工作,协调安排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部署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综合处置情况,确定并上报事故信息发布内容。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安排事故调查有关事宜。

3.调查指挥组:组长:区市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

牵头协调落实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排除险情后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开展初步调查,综合现场情况和各方面调查意见,研判事故性质和初步结论。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后续工作。

4.综合保障组:组长:区市监局办公室主任

组员:区市监局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局各市场监管所所长

局办公室负责事故调查的后勤保障工作,对事故信息发布的内容提出建议,负责媒体应对及事故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综合执法大队根据事故情况,提前介入事故调查,为事故调查取证和后续行政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局各市场监管所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置。

组成人员如下:(相关岗位人员如发生变动,后来人员自动替补)

姓名

组内职务

工作岗位

联系方式

赵文中

总指挥

局长

18117287888

王海峰

现场指挥

分管副局长

18117288555

郭志根

调查指挥组组长

特种设备科科长

18117287875

秦海钢

调查指挥组组员

特种设备科副科长

18117287953

沈衍飞

调查指挥组组员

特种设备科科员

18117287877

陆海

综合保障组组长

局办公室主任

18117288188

陈靓

综合保障组组员

局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18117287908

崔建军

综合保障组组员

桃浦市监所所长

18117288215

蒋煜炜

综合保障组组员

长风市监所所长

18117287998

应弢

综合保障组组员

真如市监所所长

18117288282

徐海

综合保障组组员

曹杨市监所所长

18117288107

虞栋

综合保障组组员

石泉市监所所长

18117288039

邓易明

综合保障组组员

长寿市监所所长

18117288078

樊伟

综合保障组组员

宜川市监所所长

18117288050

张鸿国

综合保障组组员

甘泉市监所所长

18117288182

陆永生

综合保障组组员

长征市监所所长

18117288150

傅利军

综合保障组组员

万里市监所所长

18117287988


验证码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