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局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四条 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汇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行政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办公室是本局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包括:承办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和处理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组织编制、公开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法制科负责对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的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各科(室)、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负责具体实施本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公开机制

第六条 各科(室)在起草公文时应明确公开属性、公开方式等。原则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紧密相关的公文信息除涉密外一律全文主动公开,部分内容暂不宜公开的应删减后公开;拟确定为删减后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要报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本局每年需根据区委和区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关切,制定局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及时更新、调整公开内容。

第八条 本局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九条 由本局和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该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经确认后方可发布,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章 主动公开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公开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各科(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由办公室统一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在信息生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办公室,办公室在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通过当面,或者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本局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据《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已经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九)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递送、传真、当面领取等方式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并可以选择纸质、光盘、磁盘等政府信息载体形式。

本局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 对一般信息公开申请时,办公室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做好信息登记,及时流转至主办部门。

主办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办理意见、同意公开的文件或作出不予公开的依据、理由,并提交协办部门和法制科会审后,交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办公室将会同干部人事科、法制科对各科室、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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