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规范犬只免疫诊疗等行为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属地市场所:

为落实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开展规范犬只免疫诊疗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20〕148号)要求,本局制定了《开展规范犬只免疫诊疗等行为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1日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规范犬只

免疫诊疗等行为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人宠共患病防控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开展规范犬只免疫诊疗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20〕148号)的部署,我局将对辖区内的狂犬病免疫点、动物诊疗机构、犬只销售单位和涉嫌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单位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总体安排

2020年6月—8月,对全区狂犬病免疫点、动物诊疗机构、犬只销售单位和涉嫌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单位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治理行动分为宣传动员(6月8日—6月15日)、监督检查(6月16日—8月10日)、整改总结(8月11日—31日)三个阶段。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规范狂犬病免疫行为。我区现有狂犬病免疫点7个(名单见附件1),各市场监管所要加强对狂犬病免疫点的资质认定、疫苗管理、档案记录、兽医资格、免疫出证等情况的督查,尤其要督促狂犬病免疫点认真核对、准确录入犬主信息,严禁为犬主饲养烈性犬等违法违规行为弄虚作假并从中牟利。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二)着力规范动物诊疗行为。我区现有动物诊疗机构16家(名单见附件1),各市场监管所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卫生监督量化评级指南》,重点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配备注册、防疫制度执行、兽药采购使用、生物制品保管、重大疫情报告、医疗废弃物处置、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开展督查治理,进一步规范我区动物诊疗行为。

(三)着力规范犬只销售行为。对全区犬只销售单位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是否已在辖区市场监管所备案,犬只销售档案是否齐全,消毒防疫措施是否落实,销售犬只是否具备合法合规的相关免疫证明和检疫证明。

三、具体内容

(一)狂犬病免疫点。各市场监管所在6月底前,对辖区内的狂犬病免疫点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免疫点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认定书;

2.查看狂犬疫苗的采购记录、所使用的疫苗是否合法以及疫苗保存是否得当;

3.免疫人员是否上墙公示并具备从业资质(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

4.免疫录入系统是否能够正常运作,免疫信息是否准确录入。

(二)宠物诊疗机构。各市场监管所结合每季度对宠物诊疗机构量化评级检查,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的宠物诊疗机构覆盖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在检查中,执法人员要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病历、处方是否由注册兽医开具并亲自签名;

2.产生的医疗废弃物是否按分类收集、合理保存并集中处置;

3.宠物尸体是否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

4.宠物诊疗机构是否按要求做好相关内容的公示。

(三)宠物店。各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内的宠物店开展摸排工作,未从事犬只销售的,要求经营户签订《普陀区宠物店规范经营承诺书》(附件2);实际从事犬只销售但尚未进行备案的,发放《关于犬类销售经营活动的备案通知书》(附件3),并规定经营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备案登记,对逾期仍未备案登记的进行行政处罚。

发现销售未经检疫犬只的行为,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对经营户进行处罚,对发现的无证犬只应当通知公安部门予以收缴。

对在治理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督导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适时开展“回头看”工作,巩固整改成效。业务科室要主动指导治理工作的开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场监管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动员,主动作为,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治理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治理成效。

(二)加强宣传,提高成效。犬只狂犬病免疫、动物诊疗以及犬只销售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城市文明形象。在治理行动中,要积极借助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和科普宣传,形成齐头并进、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注重目标导向,将治理工作与2020年文明城区创建工作相结合,形成正向激励。

(三)严肃执法,认真总结。各市场监管所应当从严从紧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尤其对群众反映举报的违法违规开展免疫、诊疗、销售等线索,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各监管所要及时总结治理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对一些现实存在又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要提出意见建议,于2020年8月25日前将“专项治理行动”的总结(格式要素见附件4)、本所辖区宠物店签字盖章的《普陀区宠物店规范经营承诺书》报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

 

附件:1.动物诊疗机构及狂犬病免疫点名单

2.《普陀区宠物店规范经营承诺书》

3.《关于犬类销售经营活动的备案通知书》

3.1.《关于规范犬类销售行为的告知书》

3.2.《关于规范犬类销售行为的承诺书》

3.3.《犬类销售经营活动备案申请表》

4.专项治理行动总结(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