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普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海市普陀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普府〔2019〕58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的行政诉讼应诉机制,提高应诉工作水平,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应诉职责分工

(一)法制科主要职责

1.牵头组织、指导、协调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应诉工作;

2.组织召开应诉准备会;

3.派员担任代理人;

4.指导代理人出庭应诉;

5.协调、监督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的执行;

6.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和分析,根据分析研究应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6.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执法人员旁听审理。

(二)与涉诉行政行为有关的业务科室主要职责

1.参加应诉准备会,全面审查、研判涉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审查意见和业务指导意见;

2.业务科室如果是涉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的,需派员担任代理人;

3.对明显违法的涉诉行政行为提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方案和具体措施;

4.对应诉中发现的执法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三)涉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主要职责

1.提供涉诉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2.参加应诉准备会并准备会议材料;

3.派员担任代理人;

4.落实法制科、业务科室提出的整改措施。

涉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包括作出涉诉行政行为的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业务科室以及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应诉准备

(一)应诉通知的流转

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行政起诉状等起诉材料后,法制科应当统一登记,于当天将起诉材料复印件转送涉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并向负责人报告。

涉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应在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三日内整理完成涉诉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二)代理人的确定

法制科和涉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各指派一名本部门工作人员担任代理人。法制科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推荐公职律师或者法律顾问担任代理人。

因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指派其他人员担任代理人的,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决定。

(三)应诉准备会的召开

应诉准备会应当在涉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整理完成证据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召开。

应诉准备会由法制科召集并主持,法制科、相关业务科室、涉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负责人以及代理人应当参加会议。

应诉准备会主要议程为:

1.法制科介绍起诉材料相关情况;

2.涉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介绍涉诉行政行为情况,分析现有证据材料,并提出初步答辩意见;

3.相关业务科室发表对涉诉行政行为的业务审查意见;

4.与会人员分析讨论;

5.主持人总结各方讨论意见,确定答辩思路、答辩要点、拟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内容,形成应诉方案。

(四)应诉方案的落实

法制科、业务科室、涉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应诉准备会确定的应诉方案和相应措施。

代理人应当根据应诉方案,撰写《行政诉讼答辩状》,整理、装订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材料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编制证据目录清单。

《行政诉讼答辩状》初稿由涉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的代理人起草,法制科和有关业务科室审核后,交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审查。

代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作出涉诉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以及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诉讼过程中,需要撤销、变更、停止执行涉诉行政行为的,由相关业务科室按业务流程报局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三、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特别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本规则所称的负责人包括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和副局长。

每年的第一起行政诉讼应诉,由局长出庭应诉。之后的行政诉讼应诉,由副局长按照涉诉行政行为涉及的业务分管出庭应诉。

局长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副局长出庭应诉。按本规则规定出庭应诉的副局长因故不能参加庭审,应委托其他副局长参加庭审。

出庭应诉的负责人,按照涉诉行政行为对应的业务科室分管局长确定,由法制科提出建议,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审查,并报局长同意。涉及多个业务科室的,由法制科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审查,并报局长同意。

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可以召集应诉案件代理人、法制科、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研究应诉方案,审查《行政诉讼答辩状》。

四、出庭准备和规范

代理人应当在庭前准备好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程序依据等相关材料,并拟就质证意见、代理意见。

代理人应当着正装或者制服出庭,在庭审过程中应当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仪表整洁、举止得体、措辞得当,自觉维护形象。

五、裁判文书的执行

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后,法制科应当在二日内上报局长,并告知业务科室和涉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

人民法院作出不利于普陀区市场监管局的裁判的,法制科应当在五日内组织业务科室、涉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就是否接受裁判、提起上诉或者采取其他应对措施提出意见,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决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全面、及时执行。人民法院决定撤销、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由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业务科室负责具体执行或者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执行。

六、其他规定

本规则中的行政诉讼,包括本局作为被告或者被上诉人的一审和二审案件。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则》(普市监法〔2017〕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