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陀区食品安全远程视频巡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普陀区食品安全远程视频巡查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与“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百姓吃得放心”的要求,坚持“制度+技术”,通过实施食品安全远程视频巡查,提高监管工作效能,提升问题发现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食品安全远程视频巡查是指借助视频监控终端、电脑、手机端等远程视频传输、储存技术与设备,通过远程查看实时视频或回放视频等形式,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巡查。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食品安全远程视频巡查适用于对“全球眼”视频巡查系统“普陀智联食安”APP等可以实现视频监控的平台。

第四条(职责分工)

食品经营监管科、食品生产监管科负责普陀区食品安全远程视频巡查工作业务指导、全区巡查工作数据搜集与分析、视频监控系统后期维护。

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食品安全视频监控中心远程巡查工作,具体包括:

(1)制定远程视频监控巡查职责分工和岗位规范;

(2)制定远程视频监控巡查清单及年度巡查工作计划;

(3)指定专人每日对食品安全视频监控中心接入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巡查并记录;

(4)及时记录巡查发现问题,并做好对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问题跟踪处置。对于非管辖的食品经营单位,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的市场监管所;

(5)对系统自动抓取的违法行为,进行进一步核实并开展跟踪处置;

(6)每月汇总远程巡查工作情况,并报送至对应业务科室。

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经营单位远程巡查工作,具体包括:

(1)制定远程视频监控巡查职责分工和岗位规范;

(2)制定远程视频监控巡查清单及年度巡查工作计划;

(3)指定专人对“全球眼”视频巡查系统“普陀智联食安”APP等各类平台中视频监控开展巡查,并作好记录;

(4)及时记录巡查发现问题,并做好对管辖的食品经营单位问题跟踪处置;

(5)接收食品安全视频监控中心发送的问题通报,做好对管辖的食品经营单位问题跟踪处置;

(6)对系统自动抓取的违法行为,进行进一步核实并开展跟踪处置;

(7)每月汇总远程巡查工作情况,并报送至对应业务科室。

第五条(巡查方式)

远程视频巡查的方式包括:实时视频巡查、回放视频巡查、系统违法行为抓取巡查。

(1)实时视频巡查是指监管人员在当前时间点,通过查看远程实时视频,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当前的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操作进行实时查看与记录,并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2)回放视频巡查是指监管人员通过查看储存的既往视频,对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特定时间段内的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操作进行查看与记录,并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3)系统违法行为抓取巡查是指监管人员通过查看系统自动抓取的违法行为截图,查看对应截图的既往视频,对抓取的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和记录,并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六条(巡查时段)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业态特点,对重点时段以及重点场所,有针对性地开展视频巡查。

(1)食品生产单位:针对生产单位每日加工高峰时段,尤其是季节性生产品种、即食果蔬、生食海产品等高风险生产品种生产加工时段。

(2)食品经营单位:中央厨房节假日加工高峰、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每日加工高峰、大型公共餐饮单位的用餐高峰等时段。

第七条(巡查频次)

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对接入食品安全视频监控中心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每日进行巡查;各市场监管所远程视频巡查频次可根据食品经营单位年度等级、类型、风险等级等情况,原则上频次不得少于1次/周/户。

按规定要求开展的远程视频巡查可计入日常监管频次,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管工作的有效补充,但不能完全替代日常现场检查。食品经营环节远程视频巡查频次计入全年检查频次不超过1/2,食品生产环节远程视频巡查频次计入全年检查频次不超过1/4。

第八条(巡查内容)

(1)食品生产单位: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运行;生产过程控制;原辅料、添加剂、成品的贮存和交付控制;原料进货验收和不合格品管理、召回;从业人员着装规范及卫生、废弃物处置;实验室检测等环节。

(2)食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着装规范、个人卫生、食品操作规范、清洗消毒规范、冷食类食品加工时间规范、不合格食品的销毁措施落实情况等环节。

第九条(巡查结果记录)

日常开展的远程视频巡查,应如实填写《食品安全远程视频巡查工作记录表》(附件1)。巡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三种形式。每户单位的巡查应查看多时段多场景的视频。

对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截屏或录播等方式留存证据,并填写《食品安全远程视频巡查问题登记单》(附件2),作为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后续跟踪巡查和监督检查重点的依据。

各所队应每月上报《食品安全远程视频巡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且每季度上报工作小结。

第十条(问题处置)

对巡查中发现的可及时纠正的食品安全问题,应通过电话、微信等途径及时通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时改正,并对改正情况予以记录。

对巡查中发现需一段时间进行整改的食品安全问题,应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途径及时通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予以记录。在整改期限到期后应通过再次视频巡查或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对拒不改正的应开展现场检查并立案查处。

对巡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非法添加、生产经营违禁食品、高风险操作行为等违法行为的,应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