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普陀区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守好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结合辖区情况,特制定普陀区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专项整治方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应备尽备”的原则,2018年12月底前辖区内的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完成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工作,从事网络食品交易的食品贮存运输经营者(包括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完成网络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同时,对辖区内的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进行全覆盖检查,进一步规范食品贮存、运输经营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二、时间安排

(一)排摸告知阶段(2018年11月底前)

各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内的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开展排摸,掌握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底数,并向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发放《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告知承诺书》(附件1)。通过专题培训、政策解读等形式,加强对《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宣传,督促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熟悉政策规定,主动申请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网站备案,依法依规经营。

(二)备案、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12月底前)

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认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查验资质材料,进出库记录和运输记录,容器、工具和设备,温湿度控制,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等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隐患,积极落实整改。未备案的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按要求在2018年12月前完成备案工作。

(三)专项检查阶段(2019年1月底前)

各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内的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开展全覆盖专项检查,检查经营者的备案、资质、制度建设、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日常经营方式等,抽检存储、运输的食品,落实一户一档工作。

三、检查内容

各市场监管所加强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如下内容: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涉及网络食品交易应进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站备案;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依法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检验或者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并建立电子化台账系统,做好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出库记录、运输记录;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全程温度、湿度监控,并做好监控记录;应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如实做好过期跟踪记录。食品贮存服务经营者应当采集进入库区的送、提货者的信息(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和送、提货证明。食品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落实运输随车附单制度和随车温度管控制度,并做好随车温度记录。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场监管所应重视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监管责任落实到人,确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督促经营者落实整改,并跟踪复查。发现存在应当注销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情形的,应在“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系统”中录入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提出取消备案建议。涉及其他市场监管局备案的,应通报相关市场监管局注销备案。

(三)在检查中发现在存储仓库内通过重新包装等手段篡改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明知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办理备案仍为其提供存储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或者其他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五、信息报送

2019年1月底前,各市场监管所将《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专项检查情况表》(附件2)、《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情况表》(附件3)和工作总结报送食品安全监管科。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