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陀区促进标准化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普陀区促进标准化服务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促进标准化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实施意见》已经区领导同意,现予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5日

普陀区促进标准化服务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推进实施标准化服务试点,打造标准化服务高地,加快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和能级提升,更好服务“科创驱动转型实践区、宜居宜创宜业生态区”建设,根据《普陀区促进标准化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标准化服务业定义)标准化服务业,主要指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等相关技术服务,重点包括标准咨询、研发、认证、检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 (资金来源及适用范围)扶持资金在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新引进标准化服务企业的开办费补贴、房租补贴涉及镇的,由镇财政予以保障),专项用于扶持在本区注册且税务关系在本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 (使用原则)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扶持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管理职责)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标准化服务业扶持项目申请材料的受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确定标准化服务企业、标准化服务领域行业组织、标准化服务试点、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标准研发、标准化服务合作交流项目、品牌、区长质量奖的审核、确定扶持额度;区财政局负责境内资本市场上市、香港联交所新上市、“新三板”和“OTC”挂牌交易项目的审核,确定扶持额度;区科委负责标准化服务业集聚区项目的审核、确定扶持额度、负责科技服务券标准化服务提供方的审核;区人社局负责标准化服务人才、引进人才的中介机构的认定,确定扶持额度;镇人民政府负责落户该地区的新引进标准化服务企业开办费补贴、房租补贴的审核、拨付。

第二章 扶持方式与额度

第六条 (扶持方式)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补贴方式。扶持对象享受各类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

第七条 (扶持标准及扶持额度)

(一)支持标准化服务业集聚发展

1.鼓励新引进标准化服务领军企业。新引进的标准化服务领军企业是指,以标准化服务为主业,标准化服务能力水平在国际、全国、全市位于领先水平的企业。经认定的新引进标准化服务领军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开办费补贴。其中年税收总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给予开办费补贴100万元;年税收总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的,给予开办费补贴200万元;年税收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办费补贴300万元,上述政策不重复享受。经认定的标准化服务领军企业租用本区内办公场地自用并签订三年以上租赁合同的,给予租赁合同金额30%的房租补贴,补贴总额三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开办费补贴、房租补贴分三年按30%、30%、40%比例予以兑现。

新设立的企业自年税收总额达到标准之年起按上述政策执行。对于本区以外迁入的企业,扣除相应财力转移部分后,按上述政策执行。企业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

2.鼓励新引进标准化服务领域行业组织。标准化服务领域行业协会、研究院等组织是指以标准化服务为主业,在国际、全国范围内具有领先优势的行业组织。经认定国际级、国家级的行业组织,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场地租赁费、以及公共平台建设费等支持,其中属于国际级的行业组织,给予50万元;属于国家级的行业组织,给予30万元,上述资金自注册本区的年度起,分三年按30%、30%、40%比例予以兑现。行业组织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

3.鼓励标准化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标准化服务业企业数及税收贡献占比超过70%,且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标准化服务业集聚区的,将分别给予集聚区管理机构300万元、200万元的经费补贴。对区内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服务示范(试点)项目的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当年新引进企业区域经济贡献较大的,给予集聚区管理机构(单位)一定运营补贴。

(二)支持标准化服务业做大做强

1.对新引进的,且年税收总额在100万元——500万元的,区域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较大的标准化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开办费补贴30万元,一次性给予租赁合同金额30%的房租补贴,开办费补贴、房租补贴自税收总额达到标准之年起分三年按30%、30%、40%比例予以兑现,房租补贴三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此项政策与标准化服务领军企业开办费补贴、房租补贴不重复享受。

2.鼓励开展智能制造及机器人、智慧照明、软件和信息服务等区域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标准研发工作,且在制定名单中排名第一的主导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支持。

3.鼓励企业对接金融市场。对符合担保条件且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标准化服务企业,可提供最高1000万元信用贷款担保额度(首次贷款不超过500万元)。企业通过政策性担保公司获得银行贷款的,符合《普陀区金融产业专项扶持办法》、《普陀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可给予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财政贴息。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香港联交所上市、“新三板”和“OTC”挂牌交易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20万元、80万元补贴。

4.获批国家级、市级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别给予人民币20万元、15万元奖励。

5.将标准化服务机构纳入科技服务券使用范围,并按照《普陀区关于试点开展科技服务券的工作办法》实施。

(三)支持标准化服务业人才集聚

1.经认定的标准化服务业领域高层次人才,如符合《普陀区人才激励保障政策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的,可最高给予100万元资助。

2.入选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和创新创业人才的,给予2—10万元一次性资助。

3.为我区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的中介机构,经认定后,给予中介机构10—30万元奖励。

(四)鼓励开展合作交流活动

区内企事业单位在辖区内承办标准化服务领域市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培训、论坛、会展等活动,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经费支持,其中承办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部委等组织的活动(不包括承担ISO、IEC以及国家相关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日常工作),或者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活动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全额经费支持;承办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市性活动(不包括承担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经费支持;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扶持政策的申请、审核程序

第八条 (申请条件)申请扶持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 经济效益良好;

(四) 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项目申请)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八条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和第七条所述要求的,可以在项目批准后6个月内,向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受理部门申请扶持。

第十条 (申请材料)申请标准化服务业扶持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 普陀区标准化服务业扶持申请表(附表);

(二) 注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复印件);

(三) 单位概况与申报项目综述(1000字以内);

(四) 单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 根据申请项目的情况选择提供下列材料:

1.引进标准化服务业企业:开办费清单、租用本区内办公场地自用并签订三年以上租赁合同。

2.引进和设立标准化服务领域行业协会、联盟、研究院等组织:开办费、场地租赁费、公共平台建设费清单。

3.获批国家级、市级标准化服务业集聚区: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标准化服务业企业数及税收贡献占比超过70%的证明材料;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标准化服务业集聚区的批文及相关证明材料。

4.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服务试点园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创建标准化试点的批文及相关证明材料。

5.主导制定区域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由ISO、IEC及ISO认可的国际组织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

6.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创建标准化试点的批文及相关证明材料。

7.标准化服务业领域高层次人才,入选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和创新创业人才的:普陀区人社局关于认定标准化服务业领域高层次人才,入选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和创新创业人才的相关证明材料。
8.鼓励承办标准化服务领域市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论坛、会展等活动:活动举办相关证明材料、活动实际发生费用清单及相关凭证。

9.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定期具体组织项目的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第五条之规定,将申请材料分送责任部门进行审核,确定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涉及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项目,以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专题会形式对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进行集体审议。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集体审议意见统一汇总扶持项目,报区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审核小组复审。

涉及镇财政的,由镇政府自行审核决定,并报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复审)区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审核小组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后报送区政府领导审签。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经区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区财政局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申请单位。

第四章支持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扶持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费开支和范围严禁超范围开支。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及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无故中止项目的单位,应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限期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区市场监管局可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解释权)本细则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政策适用)凡扶持项目涉及区内其它扶持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可从优选择。扶持对象享受各类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

扶持项目有区内其他政策规定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的,原则上按原有政策实施。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