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普陀区市场监管所职能履行绩效评价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各市场监管所:

现将《2017年度普陀区市场监管所职能履行绩效评价管理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5日

2017年度普陀区市场监管所职能履行绩效评价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市场监管各项职能在基层一线有效履行,提升新形势下市场监管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水平,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工商(市场监管)所工商职能履行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的通知(沪工商基〔2017〕115号),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市场监管所职能履行绩效评价的范围为本局所有的市场监管所。

二、评价标准

本次评价适用《市场监管所职能履行绩效评价标准(2017版)》,具体包含“监管执法”和“履职保障”两大类考核指标。

三、评价等级

本次评价的等级分为“市级优秀”和“区级优秀”两级。其中,“区级优秀”基层所的评定总数为本局基层所总数的20%,“市级优秀”基层所的评定总数为全市基层所总数的10%(市级优秀市场监管所由市工商局评定)。

四、评价条件

(一)“区级优秀”基层所

1.市场监管所职能履行绩效评价总分达到740分以上;

2.监管执法评价总得分不低于625分,其中,“工商业务”部分的得分不低于270分,“食药监业务”部分的得分不低于270分,“质监业务”部分的得分不低于85分;

3.“履职保障”评价得分不低于115分,其中,“执法力量保障”和“科学管理保障”两项之和不低于90分,加分项不低于25分;

4.参评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评区级优秀市场监管所:

(1)基层所在履行工商职能过程中存在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情形,被媒体曝光或被群众举报,经查属实的;

(2)基层所干部在履行工商职能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情形,受到组织处理、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的;

(3)基层所辖区内发生因无照经营引发的重大安全事件或群体性事件,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

(二)“市级优秀”基层所

按市工商局评价标准评定。

五、评价分工

本局成立市场监管所职能履行绩效评价工作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机关党总支、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组织人事科、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制定本局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标准;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基层所加强日常建设,积极开展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创建水平;组织实施本局区级优秀市场监管所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本局市级优秀市场监管所推荐申报工作。由机关党总支牵头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六、评价程序

基层所履职评价采取“逐级申报,分层评价”的方式开展,分以下步骤实施:

(一)自评申报(2017年8月31日前)

各基层所按照本办法及评价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创建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对照评价标准,完成自评并向区局评价工作小组递交申报材料(包括:区级优秀市场监管所评价申报书、相关创建材料以及其他证明资料),确定本所申报评价等级。

(二)区局评价(2017年10月21日前)

区局评价工作小组对照评价标准,全面评审基层所的监管执法和履职保障情况。其中,监管执法部分,由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按照时间节点,牵头各相关业务科室进行考核(组织人事科协调配合),并汇总得分情况;履职保障部分,由机关党总支牵头,会同组织人事科、办公室等部门进行考核,并汇总得分情况。于10月21日前完成“区级优秀”基层所评价工作。

区局评价工作小组在考核的基础上,以得分为序,评选出区级优秀市场监管所2个,并于10月底前按照不高于本局基层所总数的15%的比例完成“市级优秀”基层所评价推荐工作。由市局按照相关程序评定市级优秀市场监管所。

(三)表彰授牌(2018年1月前)

市局对荣获“市级优秀”基层所称号的基层所进行统一表彰并授牌,被授牌单位应将牌匾设置于办公场所规定部位。区局对荣获“区级优秀市场监管所”称号的单位进行统一表彰。

七、评价运用

(一)本局将认真总结本轮评价,针对工作所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指导,进一步完善和充实评价标准,提升基层建设整体水平。各相关科室应依据本办法及评价标准,加强对基层所创建工作的指导,并在整体资源配置、干部年度考核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绩效考核奖金发放等方面加大支持和倾斜力度。

(二)各市场监管所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创建工作,不断提高监管执法和履职保障水平,为新形势下基层建设工作创新发展提供更多经验。

(三)本办法由局市场监管所职能履行绩效评价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市场监管所工商监管执法评价标准(2017版)

2.市场监管所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评价标准(2017版)

3.市场监管所质量监管执法评价标准(2017版)

4.市场监管所履职保障评价标准(201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