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科(室)、所、队:

现将修订后的《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1日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有效提高防范、处置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要求,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体系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负责人、食品安全协调科负责人及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任副组长,食品安全监管科、消保科、公平交易科、各市场监管所、其他相关科室负责人及综合执法大队分管负责人为组员(附件1)。领导小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重大事项的决策;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件级别,按规定提出启动不同应急响应等级的建议;审议批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事故发生后,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包括现场调查、案件查办、评估鉴定、信息报送及综合协调工作小组。

对发病人数在1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一般食品安全事件,不再组建各工作小组,相关市场监管所自主开展应急处置及上报工作,综合执法大队做好应急保障及应急处置业务指导。

二、职责分工

(一)食品安全协调科

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综合协调工作。需要街道协调解决的,及时通报涉事单位或病人所在街道,做好安抚维稳工作;在调查中发现存在死亡病例或者可疑投毒等涉嫌刑事犯罪情形的,应立即通报区公安分局;在调查中发现事故涉及学生等敏感人群的,应及时向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根据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及时形成事件情况通报及专报,上报相关部门及领导。

指导综合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按规定上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撰写事件调查初次报告、阶段报告、总结报告及动态信息等各类报表、总结;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上报专家组关于事件的食品安全危害分析报告、后续事件预防和处置意见及建议,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事态扩大。

(三)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处理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般食品安全事件以及30人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配合处理10人以下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配备至少8名监督员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鉴定、信息上报工作。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调查、检测抽样、执法办案工作。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初步核实,认为需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应立即通知区疾控。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现场采取必要的临时控制措施,开展产品流向等调查;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事单位违法行为进行案件查办,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综合执法大队指导各市场监管所开展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各类装备、耗材、文书等管理。

(四)市场监管所

负责处理辖区10人以下一般食品安全事件,配合处理辖区内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般食品安全事件以及30人以上食品安全事故。

配备至少4名监督员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调查、执法办案工作。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初步核实,认为需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应立即通知区疾控;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现场采取必要的临时控制措施,开展产品流向等调查;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事单位违法行为进行案件查办,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分级标准

根据事件危害性程度、涉及人群范围、后果大小等因素,分为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其中,食品安全事故又细分为四个级别。

(一)食品安全事故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社会影响,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事故。

2.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内3个以上区县且扩散性较强,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3.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区县,并有一定的扩散趋势,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发病人数在3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件。

四、处置程序

(一)先期处置

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各市场监管所要根据自身的职责范围和现场情况,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向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品安全监管科上报,由食品安全协调科向局领导逐级上报,由局办公室向区政府、市食药监局及相关部门报告。调查可疑涉事单位的主体资格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

(二)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在区政府统一指挥下和市食药监局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等级分为五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和一般情况应急响应,分别对应食品安全事故中的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Ⅰ、Ⅱ、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市食药监局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涉及本区的,由本局按照预案具体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市局、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超出本局应急处置能力范围的,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食药监局。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市食药监局的指导下,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相关科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市局、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超出本局应急处置能力范围的,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食药监局。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两种情形:

发病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由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综合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依据职责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并向相关科室及局领导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发病人数在1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由各市场监管所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各市场监管所按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并向局相关科室及局领导报告事态进展情况。综合执法大队做好应急保障及应急处置业务指导。

(三)调查与处置

综合执法大队、市场监管所应当及时到达现场,组织对可疑食品和可疑涉事单位进行调查,做出相应处置。

1.对可疑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调查

(1)可疑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调查可疑涉事单位食品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了解可疑食品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食品流向调查;

(2)食品生产经营现场环境:调查可疑涉事单位是否在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3)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调查接触可疑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逐一检查从业人员有无健康证和健康证是否有效;

(4)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

2.对可疑涉事单位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

(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3)封存被污染的与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经营场所;

(4)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3.追究涉事者的法律责任

根据区疾控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对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中涉事单位违法行为进行案件查办,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应急等级的转换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后,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及相关科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汇总和分析有关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的,应当及时报告市食药监局、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五)应急状态的解除

疑似事件经分析论证排除为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解除应急状态的建议,上报局主要领导,经批准,应急响应结束,转入常态管理。

疑似事件经确认定性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当危险因素或者隐患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解除应急状态的建议,上报局主要领导、区政府及市食药监局,经批准,应急响应结束,转入常态管理。

市场监管所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置情况,随时通报处置结果。

(六)事件报告

1.报告单位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相关科室依据各自职责,按规定逐级上报各类报告及信息。

2.报告范围

本预案规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3.报告时限

(1)接报与核实

①接报

各部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举报)后,接报人员应尽量详细询问并记录,内容包括:发病时间、发病人数、就诊地点、主要症状、可疑涉事单位和发病单位的详细地址以及有关联系电话等,填写《食品安全事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记录单》(附件2)。

②口头报告

接报后,接报部门应立即口头报告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品安全监管科,科室接报后应当立即口头通知综合执法大队或相关市场监管所,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区政府应急办和市食药监局应急办,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大致时间、接报时间;事件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目前发病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及病情严重程度;病人就诊或所处地点等。

③核实

接报后,各市场监管所应立即指派4名以上监督员前往事发现场调查核实事件情况。核实内容包括:病人就诊地点、就诊记录、发病或就诊人数、主要症状、最早发病时间、集中发病时间、可疑食品、可疑涉事单位等。

(2)初次报告

①对于本辖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单位应在知悉后半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事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记录单》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初次报告表》(附件3),上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向局主要领导、区政府、市食药监局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②对于本辖区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单位在知悉后2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事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记录单》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初次报告表》,上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向局主要领导、区政府、市食药监局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3)进程报告

报告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形成阶段报告,填写《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程报告表》(附件4),上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向局主要领导、区政府、市食药监局报告。

本辖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一日一报;本辖区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二日一报;有特殊情况要随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也按上述规定向局主要领导、区政府、市食药监局报告。

(4)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解除后,报告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形成总结报告,填写《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总结报告表》(附件5),上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向局主要领导、区政府、市食药监局报告。

本辖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应急状态解除后3日内上报总结报告;本辖区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5日内,上报总结报告。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7日内,由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向局主要领导、区政府、市食药监局报告。

4.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

(2)进程报告

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包括事件原因、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处置建议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