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3〕072023100001号

2023年03月22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当 事 人:上海诚新宠物服务有限公司普陀二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BUYKT17Y

住    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888弄2号1层D01-4

负责人:丁静娴

 

2023年1月31日,我局收到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移送线索,反馈上海诚新宠物服务有限公司普陀二分公司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初步调查后,我局于2023年2月1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店招名称为“佐罗家宠物馆”,其经营范围为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当事人与上海信萌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宠物医疗机构)存在合作关系,其在经营过程中引导消费者至该宠物医疗机构就宠物驱虫项目进行线上问诊、线上配药,随后由当事人对宠物进行给药,并收取相关费用。当事人未针对宠物驱虫项目制作专门的销售账册,故其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一切宠物驱虫服务。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上海信萌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提交的与当事人的合作声明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3年3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普罚告〔2023〕072023100001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未经许可进行动物诊疗(宠物驱虫服务)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鉴于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的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诊疗活动;

2、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