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3〕072022100023号

2023年01月3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当事人姓名:杨泽权

身份证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编号:***

资格类型:兽医全科类

资格等级:执业兽医师

经营场所:上海市普陀区双山路203号、205号

身份证住址:***

 

2022年11月7日,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上海菲鸿宠物诊疗有限公司双山路分公司(以下简称菲鸿宠物双山公司)检查中发现,正在开展动物诊疗经营活动的兽医杨泽权涉嫌未经备案。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批准对当事人立案。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海菲鸿宠物诊疗有限公司双山路分公司在普陀区双山路203号、205号从事宠物诊疗等经营活动,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

当事人杨泽权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于2022年9月28日开始在菲鸿宠物双山公司处工作.菲鸿宠物双山公司与当事人签署的合同约定,当事人有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当事人不得开展宠物诊疗、不得开具处方。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9日起,在菲鸿宠物双山公司处开展宠物诊疗、开具处方。

至案发,菲鸿宠物双山公司正在开展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兽医杨泽权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经营期间,当事人违法所得1092元。

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备案。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3年1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普罚告〔2023〕0720221000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开展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局调查,违法持续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玖拾贰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违法所得、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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