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3〕072022100017号

2023年01月17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当事人姓名:翟光学

性别:男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编号:A012017310343

 

2022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上海市普陀区富平路900号1-2层,对上海优倍津申宠物诊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抽查处方笺,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10月12日出具的处方笺填写不规范,未填写用法用量规格等信息。我局于2022年10月26日对当事人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涉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翟光学在上海优倍津申宠物诊疗有限公司工作,从事宠物诊疗工作,职务为主治医生。2022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上海市普陀区富平路900号1-2层,对上海优倍津申宠物诊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抽查处方笺,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10月12日出具的处方笺填写不规范,未填写用法用量规格等信息。案发后,当事人已积极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由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笔录及照片、当事人整改报告等材料为证。

2022年11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普罚告〔2022〕072022100016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当事人的行为无社会影响。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项“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