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2〕072022100005号

2022年12月1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当事人:庄皓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澳门路768号裙房103,2层201室

 

2022年8月1日,我局收到投诉,反映消费者将宠物狗送至上海安安宠物有限公司澳门路分公司治疗后死亡,院方无法提供监控和死亡原因,要求我局进行核查。经初步调查,我局对当事人庄皓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自2019年7月12日起,当事人庄皓在位于澳门路768号裙房1层103,二层201室的上海安安宠物有限公司澳门路分公司担任兽医师。

当事人在上海安安宠物有限公司澳门路分公司执业期间,分别于2022年7月12日、2022年7月31日开具了含有“注射用头孢曲松钠1.0g”、“注射用水溶性维生素5ml”、“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100ml”内容的三款国药准字药品的处方笺,并将上述三款人用药品给动物使用。案发后,当事人已从上海安安宠物有限公司澳门路分公司离职。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处方笺、药品使用库存记录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明。

2022年11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普听告〔2022〕0720221000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 二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责令暂停当事人六个月动物诊疗活动。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