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2)072021100016号

2022年06月22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当事人:顾圣佳

经营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灵石路1539号C区28号

 

2021年12月7日,我局收到举报线索,当事人经营店铺销售宠物猫并给猫注射了三联疫苗。我局于2021年12月27日对当事人无照从事宠物销售及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14日,在上海市普陀区灵石路1539号C区28号,无照从事宠物销售,销售宠物数量无法计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于2021年11月27日应顾客要求给注射一针猫三联疫苗,违法所得计150元。

以上事实有举报处理单、当事人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2022年2月18日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给予从轻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金额低,销售数量少,社会危害性小,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