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1)072021100014号

2021年11月22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天元农副产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10107MA1KJWGF2K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枣阳路259号一层-7室

经营者:马中华

经营范围:食用农产品,食品销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3101070168565

有效期:2026年5月27日

 

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对上海市普陀区天元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未经检疫的活禽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天元农副产品经营部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农产品经营,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枣阳路259号一层-7室。经查明,2021年10月15日,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天元农副产品经营部购进4只活禽草鸡,每只草鸡购进价格60元,共购进价格240元,且在经营部内进行活禽宰杀售卖,每只活禽售卖价格80元,共销售价格320元。至案发,当事人购进的4只活禽草鸡均已售完,且上述4只活禽草鸡均未经检疫,当事人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和进货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和检查照片、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021年11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普罚告〔2021〕072021100014《行政处罚告知书》,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未经检疫活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疫情期间销售未经检疫的活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未经检疫活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以及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物产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佰圆整。

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