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落实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本局制定了《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近年来,“保健”市场一些严重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多部门,制定了《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并于近日下发。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市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保健”市场秩序,还人民群众安心的消费环境,现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的整体部署和工作推进,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组织部署、指挥协调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如下:

组  长:党委书记、局长 赵文中

副组长:副局长 姚健

成  员:公平交易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商标广告科、质量管理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各市场监管所分管所长;综合执法大队分管大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平交易科,公平交易科科长兼办公室主任。

二、总体目标

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等各类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不搞运动式执法。通过集中查办一批违法典型案件,有效遏制“保健”市场乱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三、工作重点

严厉打击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保健食品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价格违法行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相关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

(一)重点商品及服务

宣称具有“保健”或“治疗”功效的食品(包括保健食品、普通食品);宣称具有“保健”或“治疗”功效器材、用品、用具(包括医疗器械、日用家电、穿戴用品等);宣称具有“保健”或“治疗”功效其他商品及服务。

(二)重点场所及地区

可能举办“保健品”会议营销活动的宾馆酒店;销售对象主要为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旅游景区等容易发生“保健品”推销活动的人员密集场所。

四、任务分工

(一)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明示或暗示食品或者日用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经营者对其自身资质、所获荣誉等经营者信息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公平交易科、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

(二)加大对违法会销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集中招徕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违法违规经营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公平交易科、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

(三)加大对组织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网络交易领域的“刷单炒信”,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销售状况产生误解的行为。重点查处缺乏科学的评奖依据和评奖标准,组织虚假的商品或者经营者荣誉评比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虚假宣传行为提供技术手段等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公平交易科、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四)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的违法广告。以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户外为重点媒介,重点查处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内容的违法广告。重点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重点查处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严禁利用健康养生栏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要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监测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标广告科、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依据:《广告法》等。

(五)强化完善保健食品市场管理。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确保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查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等。

(六)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重点查处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重点查处城乡结合部农贸集市、侵害消费群体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严厉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质量管理科、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

(七)加大对故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八)严厉查处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重点查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规直销及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直销企业经销商通过寻找特定群体锁定顾客群,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打着直销旗号,以直销企业名义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或虚假宣传的行为。(公平交易科、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

(九)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重点查处以免费赠送旅游为噱头销售“保健”产品(服务),并组织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的行为。(公平交易科、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旅游法》等。

(十)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查处互联网领域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辖区属地内互联网网站、APP、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的清理,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APP、公众号等。加强对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的指导规范。(商标广告科、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五、时间安排

(一)排查及宣传阶段(1月9日至1月21日)

组织执法力量,对辖区内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开展集中排查,结合各投诉举报热线平台、案件管理系统、来信来访情况,查找出近年来与“保健”市场违法行为相关的突出问题,提高“百日行动”的针对性、预见性。

加强宣传,在高等学府如华东师范大学周边,各大商圈如百联中环、亚新广场,交通枢纽如普陀西站、各地铁沿线等人流量大的重点宣传区域,以滚动播放电子显示屏广告、开展现场咨询答疑活动、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开展宣传;深入写字楼、工业园区、居民小区等居民集中的地区,以开展普法讲座、发放宣传手册、现场答疑等活动,贴近百姓生活,督促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及时整改涉嫌违法行为,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正确消费理念,提高对“保健”市场违法营销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及时报道行动动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集中执法阶段(1月22日至4月20日)

一是开展执法专项检查。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对经排摸发现有较大违法嫌疑的经营者,开展全方位监督检查,重点查看企业证照、宣传资料、员工培训资料和销售模式等,深入挖掘搜集违法证据。对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的经营者,及时依法立案调查,重点查处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违法案件。

对采用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聚众式营销活动的,采取飞行检查、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大实地监督,发现涉嫌违法的,迅速取证并采取相应执法措施。

二是开展集中约谈,加强行政指导。对“百日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召集重点企业、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通报查处的典型案例,提出进一步规范的要求,督促自觉整改违法行为。

(三)总结巩固阶段(4月下旬)

相关业务科室和各市场监管区、综合执法大队应及时总结“百日行动”中好的经验、好的做法,提炼形成规范“保健”市场的有效监管模式,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区市场监管局将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各所的“百日行动”工作情况进行飞行检查,督查情况将上报局长室,并及时反馈至各部门进行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保健”市场乱象,社会反响强烈,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要高度重视此次“百日行动”,充分认识此次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大局观、绷紧安全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在“百日行动”中依法履职、积极作为,严厉打击侵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筑牢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保障。要依法稳妥处置相关申投诉举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任务分工。相关业务部门、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强领导,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分工,结合业务、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查虚假宣传、广告违法、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直销、传销、无照经营等各类违法行为。积极办理典型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儆效尤,营造氛围。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区局将严肃追究责任。同时,把“百日行动”纳为年度重点工作,并且列入全年考核内容,将根据各部门工作情况酌情计分。

(三)加强综合治理。加强与公安、卫生健康、民政、商务、电信主管等多部门的合作,实行双向抄告,引入机构、部门间合力,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查处一批案件,形成“百日行动”的震慑力,共同维护本市市场消费良好环境。

要加大消费宣传力度,掌握保健市场的经营规律,研究相关消费群体的心理特征,积极开展主题明确、形式多样的消费宣传活动,提高消费宣传内容的“接受度”和“可达性”,提升消费宣传的实际效果。

要将此次百日行动与深化社会治理创新的各项重点任务结合起来,充分借力,共推共治,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提高百日行动的覆盖面和社会效果。同时,要注重巩固成效、提炼经验,研究对相关行业监管的长效机制,促进相关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每月10日和25日前报送“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附后),各业务科室、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于2019年4月10日前报送开展“百日行动”的相关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附件: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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