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落实

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一、行动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根据《关于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19﹞79号)和《上海市关于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沪检发办字﹝2019﹞23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二、行动目标

(一)提升食药安全工作的政治站位

通过专项行动,深刻认识到食药安全工作是重大政治任务,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重要意义,要坚持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努力构建本区“舌尖上的安全”体系。

(二)着力解决百姓关心的食药难题

通过专项行动,着力解决食药安全领域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共同推进完善线索移送程序、嫌疑人到案程序、涉案物品管理程序,加强专项行动案件办理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三)切实凝聚食药安全的工作合力

通过专项行动,与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形成合力,积极强化协作,构建信息共享平台,保持案件线索共享通畅,推动食药刑事案件集中办理与属地化监督、治理有益互补、相互融合促进。强化执法威慑力,更有效的打击食药违法犯罪行为。

三、行动措施

(一)加大类型案件打击力度

围绕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以及第八节中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的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重点办理危害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校园食品、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舆论高度关注的危害食药安全案件;利用网络、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电视购物等新业态销售模式危害食药安全的案件;呈现规模化、组织化、链条化特点的危害食药安全案件。

(二)统一“处罚到人”执行标准

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合理适用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处罚,依法依规将其纳入“黑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三)完善畅通行刑衔接机制

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沪食安办﹝2016﹞145号)各项要求,强化双向移交和信息共享。细化明确案件移送的基本要求,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对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依照司法机关通报的案件处理情况,及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充分依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录入更新信息,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受理、网上移送、网上监督。

(四)加强联合督办研究指导

各业务科室加强对各所队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食品药品专家专业引导作用,深化对涉食品药品案件重大疑难杂症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把握,确保办案质量。

(五)提升专项行动宣传实效

一是要加强媒体合作,通过新闻发布会、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宣传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和成效,做好舆情应对工作;二是充分运用自媒体影响力,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切实开展普法宣传;三是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食药科普站、“食品安全知识竞赛”、“百姓食品移动快检站”等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

四、具体部署

(一)部署推进阶段(2019年12月底前)

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各相关科室、各所队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有关工作,厘清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月-6月)

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提出研究解决办法,根据工作经验,保持或调整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推进专项行动。2020年6月20日前,各所队上报上半年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告、典型案例、经验材料至各相关业务科室,各相关业务科室要适时进行督导检查。

(三)攻坚收尾阶段(2020年7月-11月)

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人民群众需求,集中优势兵力将“四个最严”专项行动推向深入,确保取得实效,各所队于2020年11月15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告、典型案例、经验材料至各相关业务科室,遇到有重大敏感案件或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经验做法,随时报告。

(四)考评总结阶段(2020年12月底)

各业务科室对各所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各所队年度绩效考核分数中。总结分析专项行动的经验成果,完善和深化长效管理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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