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陀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第三版)》和《2023年度普陀区“双随机、一公开” 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 通知

区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普陀区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化水平,不断倡导和推进“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模式,根据《上海市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沪府办规〔2023〕1号)和《普陀区深化“人靠谱(普),事办妥(陀)”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2023年)》(普府办〔2023〕5号),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普陀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基础上,按照“只增不减、应纳尽纳”的原则,制定《普陀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以下简称《事项清单》)和《2023年度普陀区“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事项清单》和《年度计划》通知如下:

一、 明确本年度监管重点

一是体现《上海市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中关于精准高效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多部门联合监管范围和频次。今年新增区司法局和区金融办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事项清单》明确了50个领域、194个抽查事项及其所涉及60类检查对象,确定了联合抽查的牵头部门、参与部门、检查事项等,事项清单、抽查事项和检查对象较去年均有明显增加。

二是体现《普陀区深化“人靠谱(普),事办妥(陀)”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中进一步扩大联合抽查的覆盖面,优化制定科学的抽查清单和方案的要求,在“只增不减、应纳尽纳”的基础上,反复征询成员单位意见,确保抽查清单的精准性和方案的科学性。

三是体现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有求必应、无事不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谁产生、谁归集、谁公示、谁管理”和“双随机+信用”监管的原则和要求。

四是体现牵头部门敢于牵头、善于牵头的担当,发挥当先锋、挑重担、做示范的积极作用。争取到2024年全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具备牵头职能的都能竞相发挥牵头作用。

五是体现与区创建精神文明城区工作高度融合,精准回答创城工作对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 推进随机抽查“两库”动态更新

统筹建立健全覆盖全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简称“两库”)。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变更情况,对“两库”进行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工地、设备等非市场主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的人员。

三、 加强联合抽查组织实施

对《事项清单》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各牵头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参与部门制定抽查方案,统筹推进抽查;各参与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工作。对未列入工作计划但监管中需要增加的抽查任务,或已列入工作计划但实际监管中需要取消的任务,由牵头部门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进行调整并公示。

四、 规范开展行政检查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联合抽查工作应当符合各部门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要通过普陀区“互联网+监管”系统的联合抽查模块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联合抽查。需要检查对象提前准备有关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后,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要按照分别将所查事项的检查结果及时录入普陀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对外公示。

五、 不断提升抽查效能

加快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结合,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提升抽查精准性、问题发现率。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予以处置,实施联合惩戒,推动提升监管效能。广泛开展社会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区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对《年度计划》原则上应予以不折不扣地完成,坚决杜绝“有计划、无执行”现象。建立完善《事项清单》动态更新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形势任务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实施方案,待报请区联席办确认通过后推进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共同推动“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监管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1.《普陀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

2.《2023年度普陀区“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普陀区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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