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防范商业贿赂行为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本辖区内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引导和帮助经营者加强对竞争领域的合规管理,鼓励经营者有效搭建和执行内部合规管理体系,促成公平竞争的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的行贿行为是指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为目的,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人。

交易相对人包括: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商业贿赂的受贿行为是指收受、承诺收受或者通过他人收受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经营者合规意义

经营者应充分认识商业贿赂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面临的法律风险,主动进行合规管理,维护经营者自身长远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章  商业贿赂法律风险

第四条  民事法律责任

经营者因商业贿赂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行政法律责任

经营者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条  刑事法律责任

经营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经营者及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性质的经营者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境外法律风险

经营者及其代理商、合作伙伴等从事商业贿赂行为,存在触犯其他国家相应的反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公平交易法等方面的风险。

第三章  制度建设与风险评估

第八条  合规管理制度建设

鼓励经营者建立防范商业贿赂合规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管理部门,明确合规管理职责,完善风险评估、合规记录与检查、合规管理评价等各项合规制度。

第九条  风险评估

鼓励经营者根据自身规模、所处行业特性、市场情况、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通过财务报表跟踪、业务往来筛查、以往案例分析、专项合规审计等方式进行商业贿赂风险评估,建立符合自身业务特点的风险评估制度,分析风险的来源、评定风险等级,确定风险后果。

建议经营者对以下场景进行重点关注,评估风险。

(一)费用报销

建议从供应商选择、支付频次、直接或间接向相关个人支付、支付是否与销量挂钩、财务记账科目是否正确等方面审查销售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合法性,判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二)赠送礼品

建议从礼品项目、礼品价值、赠送对象、赠送时间、赠送频次等方面审查礼品赠送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判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三)支付佣金

建议从佣金收受者的身份、与交易双方的关系、金额是否与服务相匹配、佣金约定与支付的时间、佣金是否如实入账等方面审查佣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判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四)学术会议

建议从会议地址选择、会议议程安排、参会人员身份等方面审查会议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合法性,判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五)赞助捐赠

建议从赞助捐赠目的、对象、流程、是否与商业目的挂钩、是否具有排他性等方面审查捐赠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判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第十条  合规记录与检查

鼓励经营者要求高风险部门或员工建立防范商业贿赂合规管理报告和台账制度,记录相关经营活动的合规管理过程。

经营者可以自行组织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合规检查,监督、审核、评估经营者及员工经营活动和业务行为的合规性,及时制止并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行为,对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合规管理评价

鼓励经营者定期对合规管理制度进行评估,以评价管理制度的合法性、适宜性、有效性,持续改进合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合规培训

鼓励经营者通过加强教育培训等方式,投入有效资源,帮助和督促员工、合作伙伴了解并遵守防范商业贿赂法相关规定,增强员工、合作伙伴的防范商业贿赂合规意识。

第四章  执法应对

第十三条  执法配合

经营者应当让员工了解各级商业贿赂司法、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并在执法机构检查时不从事任何拒绝、阻碍调查的以下行为:

(一)拒绝、阻碍、拖延执法人员依法进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拒绝、拖延向执法人员提供文件资料或者提供不完全的文件资料;

(三)拒绝回答问题;

(四)提供误导性信息或者虚假材料、信息;

(五)隐匿、销毁、转移证据;

(六)其他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举报他人违法行为

鼓励经营者采取各种方式主动举报其他经营者涉嫌商业贿赂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主动报告自身违法行为

鼓励经营者主动向执法机构报告在自身商业贿赂合规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配合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及时制定和推动实施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宽宥政策

经营者及其员工主动报告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或线索的,可以申请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及其员工在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发生后,在主动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积极制定及落实防范商业贿赂合规管理制度的条件下,可以申请从轻处罚。

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商业行贿行为系员工个人行为,经营者不存在主观过错的,可以申请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引效力

本指引是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为经营者开展防范商业贿赂合规管理工作提供的一般性指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防范商业贿赂合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若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本指引的修正。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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