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综合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已于2019年4月28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8日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履行本局工作职责,参照《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全面正确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服务市场准入、严格市场监管、强化市场执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城市运行安全、服务保障社会民生,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构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人民满意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准则是,依法行政,务实高效,开拓创新,公开公正,清正廉洁。

二、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局长室组成人员包括:局长、副局长。

第五条  局长室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合作,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本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以及完成局长交办的工作。

三、会议制度

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全体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第八条  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班子成员参加会议,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议题由办公室向分管局长征集,汇总后报局长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上级部门的重要决定、批示、工作部署、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讨论决定贯彻落实的意见、措施;

(二)研究决定各部门(单位)请示局长室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审议以本局名义制发的各类重要文件;

(四)研究报送上级部门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五)审议因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处罚建议;审议需要申请继续延期的案件办理情况报告;

(六)局班子成员间相互沟通分管工作和重要情况;

(七)研究决定涉及本局的前瞻性工作意见和建议;

(八)研究审议由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局务会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出席范围为局长、副局长、调研员、副调研员,以及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第十条  全体工作会议由局长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出席范围为局领导和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可邀请区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必要时扩大至全体中层干部会议参加。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贯彻落实上级工作要求;

(三)通报年度(半年度)工作总结;

(四)部署年度(半年度)工作任务;

(五)研究关于市场监管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专题工作会议由局长或分管局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集。会议出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调研、协调、部署全局性的重要专项工作。

第十二条 局领导和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副局长不能出席的,向局长请假;其他人员请假,须向办公室说明原因,由办公室向局长报告。

第十三条 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体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专题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牵头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工作会议审议的事项,牵头部门应和相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并报请分管领导同意。汇报材料和会议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汇报材料应当全面、客观的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工作举措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坚持良好文风,做到条理清晰、简短精炼、文字朴实。

第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报局长审阅后下发。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十六条 经会议集体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加强对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局长室。

四、公文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本局发文(包括联合发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开范围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应通过区政府网站及时对外公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需行文的,应由相关部门(单位)草拟,办公室审核办理,按照局领导分工呈批,经局领导签发后,以本局名义行文。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由法制科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局领导集体研究审议。

五、工作纪律和作风建设

第十九条 局长室组成成员和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强化充满激情、富于创造、敢于担当的特质,要加强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精神,努力打造一支风清气正、团结向上、奋发有为、有战斗力的市场监管队伍。

第二十条 局长室组成成员和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模范遵守各项政务纪律。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和外出报告制度。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局长室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

第二十一条 局长室组成成员和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切实维护国家和本单位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二十二条 局长室组成成员和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模范遵守本市、本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二十三条 局长室组成成员和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二十四条 局长室组成成员和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负责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局长室组成成员和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学习政治、法律、经济、科技和业务知识,提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局长室组成成员和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进一步健全服务群众的体制机制,深入基层,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第二十七条 局长室组成成员和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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