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区局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案》,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区局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等形式的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查职责)

公平交易科依据职能承担区局的公平竞争审查职责。

第四条(审查要求)

公平交易科在审查政策措施时,应当依照《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明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审查标准逐条逐项进行审查。

第五条(审查流程)

各科室、专业所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对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发文流程的政策措施,起草科室、专业所在公文处理系统发文环节,下载《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填写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起草科室、征求意见情况等内容后上传审查表,转入公平交易科审查流程。

公平交易科审查后认为,起草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或者符合例外规定情形的,应当报区局分管领导审批后转入下一个发文环节。

公平交易科审查后认为,起草的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报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起草科室、专业所。

对发文流程以外的政策措施,各科室、专业所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填写《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填写内容同上),并将审查表和起草文件以书面形式转交公平交易科。公平交易科提出审查意见, 报区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将审查表和起草文件交回起草部门。

第六条(征求意见)

各科室、专业所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利害关系人是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座谈会、网上公开等方式。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与《审查表》一并交公平交易科存档。

第七条(审查结果)

公平交易科应当出具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并体现在《审查表》中。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可以实施;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不予实施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实施

第八条(存档和网上公示)

公平交易科应当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台账记录,并要进行存档。

公平交易科应当对本局的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网上公示。

第九条(清理措施)

对上位依据发生变化的政策措施,各科室、专业所应当及时告知公平交易科,由公平交易科对原有政策措施进行清理。

第十条(定期评估)

公平交易科应当对区局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各科室、专业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公平交易科可以根据《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的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区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反映核实)

对反映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公平交易科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培训指导)

公平交易科应当在市局业务处室的指导下,加强对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人员公平竞争审查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

公平交易科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或者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公平交易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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