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0〕072020100003号

2020年10月14日 来源: 市场监管局

当事人:上海轩齐宠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07MA1G0HAE8K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绿杨路27号底层-1

法定代表人:刘炳恩

经营范围:犬只美容,犬只寄养,犬只销售,销售:饲料、宠物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自2019年9月17日始,上海轩齐宠物有限公司在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绿杨路27号底层-1设立“轩齐宠物诊所”,在未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处从事动物诊疗经营活动。至案发,当事人未设财务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动物诊疗经营活动的场所、设备设施及事实;2.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动物诊疗经营活动的事实;3.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账本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4.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资质;5.网格化中心案件材料1份,证明举报人反映当事人违法情况的情况。

2020年9月29日,我局向该单位送达沪市监普罚告〔2020〕072020100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但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海轩齐宠物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从事动物诊疗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诊疗活动,并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