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0〕072020100002号

2020年06月15日 来源: 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普处〔2020〕072020100002号

 

当事人:上海优倍津申宠物诊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7MA1G0E3N9H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富平路900号1-2层、902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孔庆妹

 

2020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海优倍津申宠物诊疗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2020年3月21日开具的处方笺(编号:0003078)中,存在正文处“诊断”栏填写“8140280309”;“Rp”栏填写“绝育”;以及执业兽医师签名有涂改等情况。

当事人上海优倍津申宠物诊疗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普陀区富平路900号1-2层、902号1-2层从事动物诊疗、宠物用品销售等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3月21日为消费者提供动物诊疗服务中,开具的处方笺内容填写不规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本局于2020年5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普罚告〔2020〕07202010000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例、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的规定,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项“使用不规范的病例、处方笺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普陀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