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0〕072020100001号

2020年04月01日 来源: 市场监管局

机构代码:2101832704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普处〔2020〕072020100001号

 

当事人:毛争芳

 

本局在办理上海斯嘉宠物诊所有限公司在诊疗中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案时,该公司声称2019年10月1日至3日为消费者提供诊疗服务的为执业兽医浦萌德。经调查发现,2019年10月1日至3日实际上是毛争芳在提供动物诊疗服务,其并未经过兽医执业注册。

当事人毛争芳,为上海斯嘉宠物诊疗有限公司员工,主要负责诊疗接待工作。经调查,当事人在10月1日至3日为消费者提供动物诊疗服务,而当事人并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

因消费者对诊疗结果不满意,当事人所在公司已将诊疗费用予以全额退还,故本案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员工出勤表、询问笔录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2020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普罚告〔2020〕07202010000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诊疗活动,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仟(大写)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普陀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