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0〕072019100002号

2020年02月14日 来源: 市场监管局

机构代码:2101832704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普处〔2020〕072019100002号

 

当事人:上海斯嘉宠物诊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7561267979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219号、3221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史才良

2019年10月28日,我局接到区网格综合中心转来的投诉,反映普陀区中山北路3219号(宠颐生)存在篡改处方笺的行为。

当事人上海斯嘉宠物诊所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219号、3221号一层从事宠物诊疗、销售宠物用品、犬只美容等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在10月1日至3日为消费者提供动物诊疗服务中,未开具一式三联的兽医处方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2020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普罚告〔2020〕07201910000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例、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的规定,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项“使用不规范的病例、处方笺的”的规定,责令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普陀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