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普处字(2019)第072019100001号

2019年09月05日 来源: 市场监管局

机构代码:210l832704

当事人:深圳市五稻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怒江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EHR08

营业场所:上海市普陀区怒江路299号1、2幢1层、8幢

负责人:宋兴才

经营范围:餐饮企业管理,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深圳市五稻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怒江路店在上海市普陀区怒江路299号1、2幢1层、8幢对外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9年4月24日、4月26日、4月29日向上海久头牛食品有限公司采购3批次生牛肉,且这3批次牛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处未加盖指定道口检查签章。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上述未使用完毕的生牛肉销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牛肉送货单及牛肉明细、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

我局于2019年8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沪市监普罚告字(2019)第072019100001号),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动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指定道口检查并取得道口检查签章,非法运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动物检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道口检查签章运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警告的行政处罚。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和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