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8004530号

2019年06月20日 来源: 市场监管局

机构代码:2101852705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8004530号

当事人: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杨柳青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9855346L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杨柳青路768号 

负责人:宋春雨                  

我局2018年8月7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其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店(现已更名为: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杨柳青路店)在上海市普陀区杨柳青路768号经营的超市购买小绵羊波点印花夏被时,该公司存在价格欺诈等情况。我局2019年1月30日再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其于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杨柳青路店在上海市普陀区杨柳青路768号经营的超市购买金锣大食袋原味肠450g商品时,该公司存在标签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的情况。我局于2018年8月17日对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杨柳青路店立案调查,由王徐建、刘婷作为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调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约谈,制作询问笔录,收集相关材料证据,于2019年5月7日完成本调查终结报告。

我局在违法行为线索核查过程中及案件调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上海市普陀区杨柳青路768号经营一家大型超市。2019年1月25日-2019年1月30日期间,当事人销售的品名为“金锣大食袋原味肠450g”的商品标价签上标有“零售价为8.90元/袋”字样,但最后在实际结算时按12.9元/袋的价格标准向顾客收取了相应费用。当事人销售的“金锣大食袋原味肠450g”商品在2019年1月25日更换了供应商,并于同日在收银系统内进行变价操作,但至2019年1月30日当事人仍未及时变更货架上的价格标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由现场笔录及照片确认表、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提供的“金锣大食袋原味肠450g”商品的商品主档信息维护界面截图2份、当事人提供的2018年8月3日至2019年1月30日“金锣大食袋原味肠450g”商品销售记录表、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负责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本局于2019年5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提供服务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的规定,予以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