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9000194号

2019年06月19日 来源: 市场监管局

机构代码:2101852705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9000194号

当事人: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真北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2277364E;

营业场所: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328号;

负责人:朱勤。

2019年3月18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其在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328号的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真北店购买的中裕优麦纯香麦芯面商品(规格:1000克、单品号14540194001)标价为8.9元/袋,但在实际结算时被收取了12.5元/袋的价格,该店存在乱收费的情况。我局于2019年3月28日对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真北店立案调查。在违法线索核实及立案调查过程中,我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328号经营一家家乐福超市,主要从事流通食品、日用百货的销售。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当事人在其超市内对在售的中裕优麦纯香麦芯面商品(规格:1000克、单品号14540194001)标价为8.9元/袋,但实际以12.5元/袋的价格进行结算。经统计,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中裕优麦纯香麦芯面商品以8.9元/袋标价,12.5元/袋的价格结算共计成交8袋,因此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多收价款共计为2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及照片确认表、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提供的中裕优麦纯香麦芯面商品(规格:1000克、单品号14540194001)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17日多收款项的销售记录。

本局于2019年6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的中裕优麦纯香麦芯面商品(规格:1000克、单品号14540194001),标价与结算价不一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要求其限期退还多收价款贰拾捌元捌角,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限期未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捌元捌角。

二、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九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