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9000126号

2019年05月20日 来源: 市场监管局

机构代码:2101852705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9000126号

当事人:上海长风生态商务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82127799D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2201-A室  

法定代表人:钱华

我局于2019年1月29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其于2019年1月27日9:30-10:40左右至上海长风生态商务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260号的临时停车场停车近1小时11分钟,该公司存在乱收费等情况。我局于2019年2月3日对上海长风生态商务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由王徐建、刘婷作为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调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约谈,制作询问笔录,收集相关材料证据,于2019年4月19日完成本调查终结报告。在违法行为线索核查过程中及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未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主要从事停车场(库)经营管理服务。当事人于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260号的临时停车场开展停车收费管理时,擅自制定了“小型车 每小时收费人民币5元  大型车 每小时收费人民币6元 停车时间的确定: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按1小时递进,收费标准相应减半,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的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停车收费标准并进行停车管理服务。

当事人于2019年2月1日起不再对外收取停车费用。由于当事人的停车计费系统于2019年1月发生故障,当事人也未建立完善的停车场(库)收费管理账册,因此无法统计出违规多收的停车费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由现场笔录及照片确认表、当事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中江路临时地块停车管理的情况说明、普陀区妇婴保健院及上海市儿童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2018年2月及3月停车收费相关帐目及凭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营者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整改报告等证据。

本局于2019年4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案发后主动对停车场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整改,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

现要求你(单位):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本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