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9000166号

2019年05月20日 来源: 市场监管局

机构代码:2101852705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9000166号

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泡牙礼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10107MA1KJN88X7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真光路1288号地下一层G08-B1-1-DB132A  

经营者:黄鹤                  

2019年1月8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其于上海市普陀区泡牙礼品店在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真光路1288号地下一层G08-B1-1-DB132A经营的礼品店购买儿童美甲贴纸时,该店存在乱收费的情况。本局于2019年1月22日对上海市普陀区泡牙礼品店立案调查,由裴鹭、刘婷作为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调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约谈,制作询问笔录,收集相关材料证据,于2019年4月10日完成本调查终结报告。在违法行为线索核查过程中及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未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礼品店。自2019年1月7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品名为儿童美甲贴纸20007(商品代码07468800214F)的商品,其中一件商品的包装袋背面贴有标价签,其上标有“零售价:10元”等内容,但工作人员因过失在包装袋正面贴上了5元特价无条码价签,当事人未及时确认和更换价目标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由现场笔录及照片确认表、当事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提供的儿童美甲贴纸20007(商品代码07468800214F)商品从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2日的销售记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营者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本局于2019年4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提供服务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