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9000100号

2019年04月23日 来源: 市场监管局

机构代码:2101852705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9000100号

当事人:上海源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6306419965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962弄26号北间

法定代表人:朱江

2019年1月11日,本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其购买的象源丽都小区房屋在二次装修过程中,物业公司按照居民小区装修垃圾的最高收费标准向其违规收取了1080元,并且只向其提供了金额为1030元的收费凭证,另外的50元未说明收费原因。本局于2019年1月21日对上海源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在违法线索核实及立案调查过程中,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受象源丽都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负责位于普陀区真光路798弄的象源丽都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2017年8月底起,当事人受上海明洁环境卫生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向象源丽都小区业主收取住宅小区装修垃圾清运费,但未在小区内公示相应计价方式及收费标准。同时,当事人向象源丽都小区业主收取50元临时出入证工本费,但未在小区内未公示相应收费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及照片确认表、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象源丽都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代收垃圾清运费的协议、收费标准参考依据、临时出入证收据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局于2019年4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不标明住宅小区装修垃圾清运费及临时出入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