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9004777号

2019年04月19日 来源: 市场监管局

机构代码:2101852705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9004777号

当事人:上海冠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10107067781753B;

负责人:胡光安;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759号2501室。

当事人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地址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715号的停车场(库)停车收费管理事项。当事人于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19日期间自行执行了“不分车型,地面停车场5元/小时,地下停车库8元/小时,前半小时免费。车辆停放超过1小时,按照1小时递进”的收费标准。经查该地面停车场属于四级地段五等停车场,核定的收费标准应为“小型车 每小时收费人民币4元/中型车 每小时收费人民币5元/大型车 每小时收费人民币6元 停车时间的确定: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按0.5小时递进,收费标准相应减半”;地下停车库属于四级地段二等停车库,核定的收费标准应为“小型车 每小时收费人民币7元/中型车 每小时收费人民币8元/大型车 每小时收费人民币9元 停车时间的确定: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按0.5小时递进,收费标准相应减半”,当事人超出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2018年12月19日当事人已对停车收费整改完毕。因当事人停车收费记录系统故障,已于2019年2月进行了系统重装,2019年2月之前的停车收费记录已全部丢失,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及照片确认表、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提供的浦发广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当事人提供的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基本信息表、当事人提供的2018年11月1日的停车收费记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19年3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停车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

现要求你(单位):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