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9004790号

2019年04月03日 来源: 市场监管局

机构代码:2101852705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9004790号

当事人:上海月星敬老院;

统一代码(登记证号):52310107784763857E;

法定代表人:干雪菲;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子洲路672号;

业务范围: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康复,日托、上门服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证书编号:13311070027。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非保基本的民办养老院。2016年1月初起,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了“管理费 双人房 1600元/月/人  三人房 1500元/月/人 四人房 1350元/月/人 五人套房 1200元/月/人 五人房以上 1200元/月/人。护理费 二级 1400元/月/人 一级1700元/月/人 专户面议 伙食费 500元/月/人”等内容的其养老院分级护理标准及其服务内容收费标准。2017年12月初起,当事人分级护理标准及其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已提价,但当事人在收费标准变动后未及时作出调整,而向入院老人按照提价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及照片确认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入院调访表、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上海市养老机构老人入住(试住)协议书、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需求评估结果告知书、入院费收据及发票、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19年3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