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9004784号

2019年03月27日 来源: 市场监管局

机构代码:2101852705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9004784号

当事人: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武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X07272869R;

负责人:朱勤;

经营场所: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24号。

经查明: 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7日期间,当事人将零售价为15.9元“SS Coffee Spoon”( 商品6930555380682)商品,放在了标示有“均一价5元”类似商品的货柜里面,但实际仍按15.9元/包的价格进行结算。

另查明:2018年11月18日当事人销售的黄鳝有2种规格,零售价分别为58元/斤和38.8元/斤,当事人只张贴了38.8元/斤的黄鳝价格,未张贴出58元/斤黄鳝的价目签。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及照片确认表、当事人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19年3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的“SS Coffee Spoon”( 商品号:6930555380682)商品,货签不对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所指的经营者销售商品“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当事人销售的黄鳝商品,不标明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所指的经营者“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九年  三月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