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8004745号

2019年03月27日 来源: 市场监管局

机构代码:2101852705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8004745号

当事人:上海曹杨华联吉买盛购物有限公司;

注册号:310107000359567;

法定代表人:王幼;

经营场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137号(四楼、五楼)。

经查明,当事人在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137号经营一家吉买盛超市,主要从事食品、日用百货的销售。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2月4日期间,当事人销售的“庄野牧场的蛋饺”(规格:150克、品号:0708525)商品标有会员价: 7.9元/袋,但上述商品非会员11.9元/袋的价格信息未进行公示并向顾客收取了相应费用。当事人销售的“海霸王火锅丸”(计价单位:500g、品号:0308036)商品标有会员价:12.90元/500g的,但未见上述商品的非会员价的价格信息。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及照片确认表、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19年2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所指的经营者提供服务“不标明价格的”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