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8004575号

2019年03月13日 来源: 市场监管局

机构代码:2101852705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8004575号

当事人:上海普陀区桃浦镇第一养老院;

统一代码(登记证号):523101073295739983;

法定代表人:许美芳;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432号;

业务范围:集中居住、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日托、上门服务,承接政府委托项目;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13311070037。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公建民营的保基本养老院。当事人在其养老院床位房间未独立安装电表的情况下,擅自于2016年12月冬季起,每年冬季12月至2月,夏季7月至9月向入院老人收取了含当月空调电费、空调清洗费、人工控制费以及非日常损坏费等内容的空调费为每月每人100元。经统计,当事人2018年8月至9月总计向入院老人收取了空调费76850元。其中关于每月空调清洗费、恒温人工控制费、老人误操作导致的非日常损坏费等费用为非固定金额,同时也无法将当事人空调电费从其实际支付的养老院总电费中对应区分出来。因此无法统计出违规收取的空调电费,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及照片确认表、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空调费收据及空调费收费清单、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19年3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养老机构独立安装水、电表的床位(房间)每月应设定基本免费额度,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超额部分可另行收费;未独立安装的不得另行收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当事人养老院床位房间内安装的是中央空调,根据当事人及其主管单位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当时是因技术困难而无法独立安装电表。同时鉴于当事人在养老院运营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总电费远超过其向入院老人收取得空调费,当事人在空调费收费过程中未从中谋利,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主动停止违规收费行为,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养老机构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第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