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9004778号

2019年03月13日 来源: 市场监管局

机构代码:2101852705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9004778号

当事人:上海北海饭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071329177855;

法定代表人:甘加汉;

住所:武宁路1500号;

经营范围:住宿,收费停车,中型饭店(含熟食卤味)。【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在普陀区武宁路1500号经营一家品牌为城市之家的住宿酒店,并负责城市之家停车场的收费管理服务。当事人自2014年10月31日对外开放停车收费服务起,对停车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车辆,未按照《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价目表》中“小型车 每小时收费人民币8元  停车时间的确定: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等内容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而是自行执行预先收取每车10元1次的停车收费标准。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5日对停车收费整改完毕。当事人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18年12月14日时止多收价款总计为2020元。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及照片确认表、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停车场违规收费汇总表复印件及停车出入登记表(收费)复印件、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备案证明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19年2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于2019年3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多收价款。截至于2019年3月7日退款期限届满,并无车主要求退还多收价款,故限期未退还的多收价款为20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停车收费标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及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限期未退还的多收价款贰仟零贰拾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陆仟零陆拾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