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8004716号

2019年02月25日 来源: 市场监管局

机构代码:2101852705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8004716号

当事人: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真北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2277364E;

负责人:朱勤;

营业场所: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328号。

当事人销售的品名:海天下虾滑(净含量:150克、商品号:6949046986951)商品零售价为24.9元/包,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9日期间,误将品名:蓝雪ASC虾滑(标称净含量:150克)19.5元/包标价签张贴在了上述海天下虾滑商品柜台上,但实际仍按24.9元/包的价格进行结算。

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1月15日,当事人销售的品名:双层百力滋奶咖味装饰饼干(规格:50克、单品号:14090002001)的商品零售价标价3.5元/包,而实际按照3.9元/包的价格进行结算。在上述期间,双层百力滋奶咖味装饰饼干商品共计成交5笔,在标价之外多收取费用共计为2元。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及照片确认表、当事人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提供的品名:双层百力滋奶咖味装饰饼干(规格:50克、单品号:14090002001)商品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1月15日多收款项的销售记录。

本局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的品名:海天下虾滑(净含量:150克、商品号:6949046986951)商品,货签不对位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所指的经营者销售商品“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销售的品名:双层百力滋奶咖味装饰饼干(规格:50克、单品号:14090002001)商品,标价与结算价不一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要求其限期退还多收价款贰元整,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限期未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没收限期未退还多收价款贰元整,并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限期未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九年 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