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8004690号
2019年02月03日 来源: 市场监管局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8004690号
当事人:上海七田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342398960D;
负责人:陈涛;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788号南区地下一楼S-B1-02+03商铺。
当事人是一家幼儿教育培训机构,主要从事0-6岁幼儿的教育培训等服务。自2015年5月6日起,当事人在销售七田真文字卡(1800张 全3套)及《线条的小秘密》等书籍时,未对上述商品的价格进行公示。
另查, 当事人自2018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课程价目表上标示有“课程类别:中文班/音感班……课程时长:60分钟/次 6人/班 时间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总课时 50/102/154 原价(元) 19988/39788/56188”,但实际从未有过按上述原价价格成交的交易记录。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及照片确认表、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3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对待售的七田真文字卡(1800张 全3套)及《线条的小秘密》等书籍的价格进行公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销售商品不标明价格的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
当事人标示原价但实际无原价交易记录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提供服务虚构原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圆整。
现要求你(单位):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