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2015年02月04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区各镇、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4]8号)、《关于2015年调整本市镇保领取养老人员养老金和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4]50号)文精神,经研究,现就2015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即由目前每人每月1540元调整为1720元。

  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