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区各镇、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1号)、《关于2018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16号)、《关于2018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19号)和《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指导意见》(普府办[2017]20号)的精神,经区政府同意,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1.征地养老人员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按本人2017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生活费为基数,每月增加2.1%。

3.2017年底男满65周岁(195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满60周岁(1957年12月31以前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4.2017年男到达65周岁(1952出生)、女到达60周岁(1957年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额外增加120元。

5. 2017年到达70周岁(1947出生)、75周岁(1942年出生)和80周岁(1937年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额外增加20元。

二、本通知自2018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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