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上海市志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办学场所的批复

上海市志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变更办学场所的申请收悉。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82号),根据报送的申请资料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你单位依法变更以下项目:

办学场所由金沙江路1340弄172支弄14号4号楼第一层A座变更为普陀区同普路1225弄10号楼2楼。

请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办学活动,接受监督和管理。

特此批复。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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