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各街镇、街镇总工会、街镇商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源头治理,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联、市工商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本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明确的要求,提出本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的意义

    为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源头治理,在进一步完善创建内容、创建标准、评价体系、激励措施等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深入开展本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通过发现和树立一批劳动关系和谐先进企业,起到正面引领作用;通过指导和帮助,推动一批需要改进提高的企业逐步达到和谐标准,最终达到本区域企业内部及时协商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目的。

    二、操作流程

    (一)申报

    本区内企业(在沪中央企业、市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除外)参加创建活动的可不定期向所在街道(镇)提出申报。提出申报应填写《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申报表》(附件1)。

    (二)测评

    街道(镇)接受企业申报后,应安排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在二个月内按照《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指标表》(附件2)对企业开展相应的测评工作,并形成《测评报告》。完成测评工作后,街道(镇)应于每年5月、10月前分批将《测评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三方”)办公室。

    (三)评审

    区三方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应组织各方在一个月内按照《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指标表》(附件2)完成对企业相应的评审工作,确定企业最终得分,形成《评审报告》。

    (四)公示

    区三方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将评审达标,拟授予“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通过适当的媒体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将拟授予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名单上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以下简称“市三方”)办公室;将评审未达标企业名单及其测评相关材料退回原报送街道(镇)。

    (五)辅导

    街道(镇)收到区三方退回的评审未达到达标企业标准的企业名单后,应对此类企业有针对性的开展跟踪辅导,提升和谐劳动关系水平。辅导半年后,再对其开展一次测评工作。

    (六)复审

    区三方对获得“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应自获得称号之时起,每满一年开展一次复审工作。复审内容与初审中由区三方负责的评审工作内容一致。对于复审未达标的企业,取消其“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

    区三方对获得“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在获得称号后发生《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指标表》(附件2)中“一票否决指标”情形的,取消其“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

    对被取消“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由街道(镇)开展跟踪辅导。

    企业获得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每满三年,街道(镇)启动开展对企业的复审工作。街道(镇)完成复审工作中的测评工作后,由区三方完成复审工作中的评审和公布工作,具体内容与初审中的内容一致。评审和公布工作开展方式与初评开展方式相同。

    三、创建指标

    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指标由规范性指标、建制性指标、发展性指标、感受性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六部分构成(详见“附件2”),采用分值制的办法对企业劳动关系状况进行测评。凡企业得分满70分及以上的,可授予“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工业园区内企业全面达到和谐劳动关系达标标准的,可授予“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工业园区”称号。测评、评审采用查阅资料、实地查验、开展职工调查、听取报告、查阅相关部门管理数据等方式进行。

    四、激励和表彰

    (一)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的企业,授予“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铭牌。

    (二)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且“创建指标5-2-1”无减分情形的企业,不纳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专项监察范围。

    (三)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且“创建指标1-3-1”和“创建指标1-3-2”得满分的企业,不纳入社会保险年度专项审计的范围。

    (四)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且“创建标准1-2-1”得满分的企业,在申请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并获批时,可适当延长批复有效期。

    (五)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且“创建标准3-2”得分的企业,可优先申报首席技师资助、上海市技术能手评选等项目,享受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优惠政策。

    五、工作职责

    区三方负责本区域内创建活动的工作;指导街道(镇)开展创建活动的测评工作;对参与创建活动的企业进行评审和复审;对拟达标企业进行公示;达标企业授予称号,并向社会公布;向市三方上报达标企业情况。

    街道(镇)负责推动区域内的企业参与创建活动;接受企业创建活动的申报工作;对申报企业开展测评、复审;向区三方办公室上报企业测评情况;对未达标企业开展跟踪辅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各级三方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按照各自职责,发挥各自优势,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按照本方案要求,确定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创建活动各项内容落到实处。

    (二)建立机制,完善保障

    街道(镇)应依托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等力量,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窗口接受企业申报,并安排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测评工作,对尚未达标的企业开展跟踪辅导。区和街道(镇)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测评、评审、辅导、复审工作。

    (三)积极推进,确保成效

    各级三方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资源加大对创建活动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对创建活动的认知度,推动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在开展创建活动工作中,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妥善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区三方进行上报。按照年度创建工作考核指标要求,落实各项工作责任,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附件1:《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申报表》

附件2:《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指标表》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普陀区总工会


上海市普陀区企业联合会       上海市普陀区工商业联合会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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