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促进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2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关于就业促进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区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上海市就业促进工作会议的精神,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普委[2003]63号)精神,全面有效地推进促进就业工作,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本区设立了区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现就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如下办法:

  一、资金来源

  1、设立由区财政拨款为主、社会各方资助捐赠为辅的普陀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额度为1500万元。

  2、由各街道、镇预算拨款设立街道、镇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不少于30万元。

  二、资金管理

  1、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共同担负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并每年向区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同时提出下一年度的资金预算。

  2、在区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就业促进专项资金银行专户。各街道(镇)应在帮困基金专户中设立就业促进专项资金明细帐,并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资金安全。不得巧立名目,挪作它用,确保专款专用。各街道(镇)应制定各自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报区就促办备案,并就每年使用情况报告区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资金的使用

  区就业促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市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都市型工业园区企业符合条件享受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的,由区承担的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的30%部分。

  2、就业特困人员从事单位“保洁、保绿”等后勤服务的交通费、误餐费补贴以及由政府出资购买社区服务项目的小时工补贴。

  3、无法认定特困,但确有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补贴。

  4、对推荐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就业的社会非盈利性中介机构的奖励。

  5、除市政府培训补贴项目外的本区确有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补贴。

  6、经考核对就业促进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进行奖励。

  7、经市政府或区政府批准的其他就业促进工作项目的补贴经费。

  8、加强本区开业指导服务的开业指导专家志愿团运作费。

  9、其他符合市委5号文、区委63号文精神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补贴。

  四、资金运作

  1、区财政局每季度按需预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2、由区就业促进中心根据市、区就业促进有关规定,按照补贴项目分别制定有关补贴的实施意见或操作方法,并依据补贴项目分别编制审核表,表中列出补贴的对象、理由、标准和金额,汇总后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由专户拨付。同时每月末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将全区资金收支数汇总后报送区财政局。

  4、需实行一事一议的补贴,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报送区分管领导审批。

  五、其他

  1、本办法由区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上海市普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