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非税收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印发《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非税收入的若干规定》,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1年5月7日


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非税收入的若干规定

 

根据《上海市普陀区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普财〔2016〕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项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预算单位行政事业资产收益未及时上缴、部分执收单位收取的收入未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本部门财政专户资金和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制定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财政专户资金收缴管理规定。本部门涉及的经营性收入(如垃圾清运费等)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如绿化补偿费等)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和应缴财政款,根据《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

2、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 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3、及时上缴行政事业单位应缴收入。各预算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普财〔2016〕31号)的有关规定,于每月15日以前,登录本区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将上月取得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应缴收入,按收入项目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单位开户银行上缴区级财政国库,除特殊情况除外。

4、加强财政专户资金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基础。一是加强票据管理。确定专人负责,保证非税收入票据安全,并配合区财政实施领购证年检工作。二是加强内控建设。各预算单位落实收取和上缴预算外资金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梳理应缴财政款等会计科目,除特殊情况外,切实做到应缴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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