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市容管理局2007年防汛防台方案

普市容〔2007〕37号
 
机关各科室、各事业所、事务服务中心各市容所、普环实业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我局负责全区市容环境卫生、河道保洁的行业管理,户外景观设施和灯光广告的建设及管理工作,西北和嘉定、宝山区相接,东南与闸北、静安、长宁区相邻,全区面积54.83平方公里,除正常的管理机构外,有九个市容所派驻各街道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一是环卫作业每天要派出2000余人进行全区的居民、工厂的生活垃圾的清运和道路的清扫等工作(日产生活垃圾1000吨左右,高峰期达到1300吨,居民装修垃圾500吨),暴雨后给清扫路面、垃圾清运带来较大困难。二是负责全区灯光广告的和管理及排险的组织指挥任务,户外广告和道路灯光受台风的影响可能会造成损坏、脱落影响行人的安全出行。三是负责道路下水口和窨井口的疏通工作,由于暴雨的冲刷,道路下水口可能堵塞及河道内可能会出现飘浮物后影响排水。
  二、指导思想
  在局党委和局长室的领导和区防台防汛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树立抗洪精神,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确立抗大灾,抢大险的观念,以防为主,有备无患,快速反应,冷静果断处置,有条不紊地控制势态,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当受到暴雨、台风、潮水的侵害时,应实施本预案。
  三、安全保障体系
  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局成立副局长李伟钧为组长,刘尚松、陈亮为副组长,朱元超、张云生、姚素林、聂荣、黄洪敏、华静、闵祥、郑德红为组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系统防台防汛的各项工作,朱元超、张云生为市容环境卫生防台防汛的联系人。
  ㈡任务界定和信息传递
  ⒈责任分工。局防台防汛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市容环境卫生防台防汛的各项联系工作,协调普环实业总公司和局属各单位的防台防汛工作,同时指导桃浦保洁公司的行业防汛工作,在台汛期间所需的人、财、物由各作业单位自行进行调配,急需物资由局防台防汛领导小组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解决。普环实业总公司所属分公司、桃浦保洁公司负责本单位管辖区域道路下水口的清理工作,防止道路积水;四分公司负责河道的保洁工作;市容景观所负责灯光及户外广告设施的台、汛前的安全检查和整修或者拆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台风时的监控,一旦发生险情,及时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处置。
  ⒉信息传递。凡发生台汛险情,有关单位应迅速果断处置,并尽快向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便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掌握情况,作出决策或采取措施,不得推诿、拖延或隐瞒。
   ⑴传递通讯:一旦遇有险情,利用市容环境卫生网格化管理中心的指挥平台(GPS、GIS、RS、视频监控系统)实施网上信息传递和指挥,配置电脑、宽带网络和传真机及打印机。单位电话、本人手机和全局的对讲通讯机作为正常的通讯工具,预警时确保开通使用,及时传递信息。
   ⑵传递时间:凡发生台汛险情或在抢险中发生人员、财产损失,有关单位须立即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概况,并在险情处置结束后尽快提交详尽的书面报告。
   ⑶传递程序:按《普陀区市容管理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㈢抢险准备
  ⒈加强巡察。各市容所及各相关防汛单位在发生台汛时,要密切注意和掌握情况,加强对所辖区域的巡察,一旦发现有因道路下水口堵塞造成道路积水影响市民正常出行、景观设施的损坏等有关市容管理的问题,及时报告局防台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通报相关的做业单位实施应急处置。
  ⒉人员准备: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普环实业总公司所属分公司和桃浦保洁公司按规定配备抢险应急分队,随时处置台汛紧急情况。重点做好道路积水的疏通抢险准备工作,一旦出现大面积积水,动用抢险应急分队。局机关防台防汛应急分队由局领导小组调控,加强重大灾情抢险的支援工作。市容景观所按规定配置户外灯光和户外广告设施抢险应急分队,随时处置各种应急事件。废弃物管理所组成应急分队,按局防台防汛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置和支援工作。
  ⒊物资准备:各单位要自行做好防台防汛的物资准备工作,所需抢险物资不够时应及时进行采购和补充。基层单位确实无法解决时,要及时报局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小组统筹安排解决。
   ㈣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⒈雨季教育在岗清道工及时清除路边阴沟沟眼的垃圾杂质,坚决做到垃圾不落阴井内。
   ⒉做好抢险工作中好人好事的宣传工作,激励广大抗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⒊汛期要稳定单位危房职工的情绪,安排好他们的生活,
   四、加强值班,做好防汛防台工作
  ⒈各基层单位要做好本单位汛前的检查工作,安排好值班人员,随时消除防台防汛的隐患,一遇险情要立即开展抢险工作,并及时上报险情和灾情情况。
  ⒉防汛物资要准备到位,汛期内不得挪为他用,
  ⒊一旦接到市、区防汛指挥部紧急命令,领导小组成员要迅速进入岗位,应急分队成要集结待命,一旦发生险情,达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平安渡汛。
 


普陀区市容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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