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1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区房管局:

对于龚丽芳代表、朱美珍代表所提出的关于加强小区扰民树的修剪和移除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小区树木修剪问题

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负责养护。目前,老公房小区往往在每年的例行绿化养护方面有欠缺,部分小区甚至十数年的时间内未对树木进行过修剪,导致树木不受控制的生长,成为了扰民树。而一次性对树木进行大幅修剪不仅所需资金较多,而且往往由于居民意见征询等应有程序的不完善,最终引起部分居民的强烈反对,产生大量的投诉和信访事件。解决这部分树木扰民的问题,我局认为小区业委会及其委托的绿化养护企业应切实履职,加强小区绿化的日常养护,对树木每年均进行一定幅度的修剪,在保证树木较好面貌的同时,防止因树木生长影响居民生活的情况发生,这样的做法,所需的资金较少,居民所缴纳物业费中也应有此笔费用。对于确需采取回缩修剪的,应按规定规范履行征求居民意见、方案公示、作业现场公告等程序。

二、对树木的迁移和砍伐的问题

对居住区内树木实施迁移、砍伐等绿化调整行为,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进行。该实施办法的第九条和第十条,明确了小区内实施树木迁移和砍伐应满足的条件。居住区应根据小区的实际,按照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程序,取得市、区绿化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批文后,按规范实施树木的迁移或砍伐。

三、关于经费来源

《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第六条对经费来源已经进行了明确,即:

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调整资金由全体业主承担。

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调整资金,可按照以下办法筹集:

(一)市级有关部门补贴的资金;

(二)区人民政府、街镇及区级有关部门补贴的资金;

(三)业主承担的资金。

部分居住区确实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可积极向上述部门进行争取。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代表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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