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普环公司、园开公司、桃浦保洁公司、长风公园公司、陀岭公司:

《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应对雨雪冰冻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等1项总体应急预案和9项专项应急预案已经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1年第20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3.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应对雨雪冰冻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4.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生活垃圾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建筑垃圾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餐厨废弃油脂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9.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突发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10.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园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上海市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


附件

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序应对本区绿化市容行业的各类突发事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本区绿化市容行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 应急预案体系

根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普陀区绿化市容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局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区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区绿化市容局总体应急预案、各专项应急预案和本行业有关基层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1.6 突发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直接参照市局等级标准):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大)突发事件是指本市大部分地区同时发生、覆盖面广,需要市局统一调度绿化市容行业各方面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或性质特别严重、事态发展难以控制,对本行业领域带来特别严重的危害或威胁,需要市局统一指挥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2)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发生在本区,需要市局调度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或性质严重、事态发展可控性不强,对本行业领域的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市局指挥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3)Ⅲ级(较大)突发事件是指发生在本区,事态发展基本可以控制,对本区本行业领域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需要区局指挥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4)Ⅳ级(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发生在我区本行业领域的公园、施工工地、生产经营单位等范围内,主要涉及单一单位、场所、区域,事态发展可以控制,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不大,只需要事发单位或相关作业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事件所涉单位)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各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具体的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上位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区局成立绿化市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区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另外发布。

局应急领导小组由局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局各领域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局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法制监督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环卫管理科、市容景观科、绿化建设科、绿化管理科、科技信息科(设备设施科)、组织宣传科、计划财务科、事务管理中心、废弃物管理所、市容景观所、社区绿化所、公园管理所、收费管理所、中心质监科、中心投诉科等科室或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普环公司、园开公司、桃浦保洁公司、长风公园公司、陀岭公司;和其他服务于本局的绿化市容环卫第三方服务企业,为局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2办事机构

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法制监督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综合协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另行发布。

2.3工作机构

局应急领导小组另设10个专项应急工作组,为防汛防台专项应急工作组、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工作组、生活垃圾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建筑垃圾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餐厨废弃油脂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组、突发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组、公园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和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简称户外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等,分别设在法制监督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环卫管理科、废弃物管理所、社区绿化所、公园管理所、市容景观科和市容景观所,负责各专项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具体领导、组织、协调工作。专项应急工作组和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另行发布。

2.4应急专家组

局应急管理办公室、各专项应急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应急专家组,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工作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1.1预测预警

局应急管理办公室、各应急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于可以监测的突发事件,完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机制,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监测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突发事件的监测信息,要及时层级上报或同步报送。

3.1.2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Ⅰ级(特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Ⅱ级(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Ⅲ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Ⅳ级(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上级部门对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3预警信息转发、发布与解除

(1)气象灾害、防汛防台预警信息

各成员单位应当密切关注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的防汛防台预警信息和局领导小组、各专业应急工作组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通过本单位的预警发布短(微)信平台向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转发预警信息,并视情况发布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要求。

(2)其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本区属范围内的单独的Ⅳ级(蓝色)、Ⅲ级(黄色)预警信息,由各专业应急工作组填写应急响应启动审批表、信息报告单、预警信息发布单及相关报告单由局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确定后,报组长签发,在一定范围内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进入预警期。情况紧急的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直接申报、请示确定和发布;

有关市级设施、市管区域的Ⅳ级(蓝色)、Ⅲ级(黄色)预警信息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授权市局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在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Ⅱ级(橙色)和Ⅰ级(红色)预警信息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授权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分管副组长签发,市局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预警信息一般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范围、预警期限、事态发展、防范指引、发布范围、发布时间等。

(3)预警信息解除

预警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转发、发布的预警信息。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或上级指令解除预警的,应当及时解除预警。

3.1.4预警响应

宣布进入预警期后,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控制的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2应急响应

3.2.1应急值守

健全应急值守制度,局值班室根据市局、区总值班室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各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或本行业领域的应急值守工作。

3.2.2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所涉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发生Ⅱ级(严重)以上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报后应当立即向市局应急办和相关处室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均为突发事件发生或接报后30分钟内口头报告,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Ⅳ级(一般)突发事件信息,以电话、短(微)信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

3.2.3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根据事件具体情况,组织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应急处置,防止次生和衍生灾害发生,同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3.2.4分级响应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按照突发事件级别,相关责任主体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发生Ⅳ级突发事件,各相关科所负责人、企业分管负责人进入岗位,由专项应急工作组按照相应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行动,采取适当的应急处置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2)Ⅲ级应急响应:发生Ⅲ级突发事件,局分管领导进入岗位,宣布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件所涉单位负责人进入岗位,按照相应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行动,采取适当的应急处置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局值守应急部门报告。

(3)Ⅱ级应急响应:发生Ⅱ级突发事件,局分管领导和事件所涉单位负责人进入岗位,根据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和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协助实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Ⅰ级应急响应:发生Ⅰ级突发事件,局主要领导和事件所涉单位负责人进入岗位,根据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和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协助实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上位应急预案对应急响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生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的规定,配合现场指挥长做好相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2.5信息发布

局组织宣传科牵头本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宣传工作。除按规定由上级部门统一审核发布的信息外,其他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按照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的相关制度执行。确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突发事件有关信息时,原则上Ⅲ级及以下等级突发事件信息由局应急领导小组或相关成员单位发布;Ⅱ级及以上等级突发事件信息由市局对外发布。

3.2.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根据上级部门的指令,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各成员单位配合事发地街镇和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依法征用单位或者个人的物资用于应急救援工作,应按照有关文件给予合理的补偿。

3.3.2调查与评估

Ⅳ级突发事件的调查和评估由事件所涉单位开展,Ⅲ级突发事件的调查和评估由区局组织开展。

Ⅱ级、Ⅰ级突发事件的调查和评估由市局组织开展,按规定由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负责调查和评估的,市局做好配合工作。

3.3.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局应急领导小组和专项应急工作组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组织恢复、重建。

4 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各相关成员单位和企业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组建应急抢险机动队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况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各相关成员单位和企业建立的应急处置抢险队伍应当报局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4.2经费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有专项经费进行保障,用于日常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等。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一般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按规定列入局年度计划预算中。

4.3物资及装备保障

局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专项应急工作组应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及装备保障制度,储备足量的抢险物资、器材,配备充足的抢险车辆、装备。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布局和消耗情况等数据报局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4.4人员防护

各有关单位应当为应急抢险人员、应急巡查人员等涉险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培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5通信保障

局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专项应急工作组应当建立应急人员通讯联络动态信息库,维护应急保障的相关单位或人员通讯录,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5监督管理

5.1培训

局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专项应急工作组应当拟定年度应急管理专题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2演练

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单项与综合相结合、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组织演练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局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专项应急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验证码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