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0年9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普陀区建筑垃圾的处理行为,提升市容环境监管效能,及时发现、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降低建筑垃圾运输的道路环境污染及交通安全风险,促进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7号令)、《关于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的通知》(沪绿容﹝2019﹞16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能,推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全面规范普陀区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行为,实现“管理水平有效提升、管理效率显著提高、管理效果进一步显现”的管理目标。

二、职责分工

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是本区建筑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程管理体系,对全区建筑垃圾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核发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加强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和处置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的管理和考核。

普陀区建管委、房管局等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垃圾处置申报主体责任、委托获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进行运输;落实工地现场管理责任。

普陀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对建筑垃圾产生者委托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运输单位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普陀区交警支队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等交通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对建筑垃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置。

各街道(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属地巡查,及时将发现的问题移送行业主管部门。

    三、源头管控,严格出土工地的管理

(一)加强出土工地管理,现场必须配备“两员一装置”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人员,并按照本市建筑垃圾启运管理规范,监督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垃圾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盖平密闭,冲洗干净后驶离。运输单位应当安排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施工单位配备渣土运输车辆冲洗装置,并确保冲洗装置可以正常工作。

(二)明确启运标准,严格落实“两不挖、两不进、两不出”

现场管理人员对建筑垃圾启运加强管理,要做到“两不挖”、“两不进”、“两不出”:即一旦启动空气重污染预警时不开挖、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的现场管理员不到位不开挖;无处置证副本的车辆不许进施工工地、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施工工地;未密闭盖平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未冲洗干净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

四、全方位监管,强化运输过程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问题发现和移送机制

构建“三级巡查、监控覆盖、街镇联动”的全方位、无死角问题发现机制。“三级巡查”即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开展建筑垃圾管理日常巡查、专项巡查、联合巡查,有针对性地对全区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情况进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进行处置。“监控覆盖”即通过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下属废弃物管理所监控室,对全区在网运输车辆超速、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规问题进行信息化监管,同时视频监控全区出土工地出入运输车辆冲洗、密闭、违规运输等情况。“街镇联动”即各街道(镇)按建筑垃圾条例依法承担属地管理责任,严查严管,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移送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将对上述所发现的问题,予以告知、勒令整改、诫勉谈话等处置措施,并做好与相关部门、街道(镇)的双向告知和反馈工作。

(二)加强运输企业的管理

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定期召开渣土运输专营企业负责人管理会议,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定期对专营运输企业进行考核打分,并对社会公布,综合得分情况作为下一轮参与本区专营招投标的重要参考。同时,健全运输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管理,诚信档案归集企业各类违规行为,相关失信信息还将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加强运输行为的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严格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车辆要做到证照齐全、装载规范、车身整洁、按照规定线路行驶、不超载、不超速。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采取车辆信息监控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全程监控,加强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全过程监管。同时在日常监管中,严厉打击渣土运输“黑恶”行为。一旦发现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可能存在的涉黑、涉恶情况,及时收集相关信息,整理成线索后提交区扫黑办。

    (四)加强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安装具备实时报警功能的车辆右转弯盲区监测系统和驾驶员安全行为监测系统。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每年对全区车辆开展一次排摸,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整改;每日对运输单位违反限速60km/h和右转弯限速10km/h的车均违法次数分别进行统计汇总,对违法违规数较多的运输单位进行诫勉谈话。同时,每年开展一次全区驾驶员安全培训,并要求企业对驾驶员身体状况及吸毒、酒驾等违法情况进行排摸上报,及时掌握驾驶员情况,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五、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对突出问题的治理

(一)实施最严处置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管理和处置力度,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月为周期,对运输车辆无证运输、超载超限、车容不洁、未密闭、跑冒滴漏、未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规行为,予以“车辆锁定、停发处置证副本、停运整顿”等处置,从严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健全联合执法制度

由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普陀区交警支队、普陀区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提高联合执法的频率。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从严实施处罚。同时,按照《关于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的通知》(沪绿容﹝2019﹞165号),对未实行密闭运输、擅自倾倒、堆放、处置或无证运输、超载、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联合惩戒,予以“提醒谈话、暂停核发处置证副本、吊销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等的处置。

违规行为相关罚则见附件一《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相关罚则》,具体处置措施见附件二《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行为严管严惩及联合惩戒措施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压实责任

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举措、完善机制,加大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力度,实施最严格的处置措施,构建规范、有序的运输市场,提高市容环境治理水平。

(二)从严管理、从重处罚

为进一步治理建筑垃圾的顽症,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根据附件一《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相关罚则》和附件二《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行为严管严惩及联合惩戒措施表》,对运输企业和车辆存在的违规行为坚决从严从重处罚,绝不姑息。

(三)部门联动、确保实效

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会同区城管执法局、区交警支队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对监管中存在的难点痛点,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完善联勤联动机制,推动建筑垃圾的管控全程化、规范化。


附件一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相关罚则

 

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规定,相关罚则如下: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处置证管理要求的处理)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建设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处置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施工现场要求的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施工现场要求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排放的建设工程垃圾进行分类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运输单位未安排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配备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运输要求的处理)

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运输单位或者作业服务单位使用不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相关要求的车辆或者船舶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相关技术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相关运输管理要求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对运输许可证的吊销处理)

运输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在一定期间内被处罚3次以上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一)未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

(二)运输车辆、船舶超载运输建设工程垃圾;

(三)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设工程垃圾;

(四)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设工程垃圾。

运输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道路运输单位所属的驾驶员在一定期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累计造成3人以上死亡,且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该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本条第一款、第三款所指的一定期间,由市绿化市容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二

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行为严管严惩及联合惩戒措施表

类别

违规

行为

次数

严管严惩

联合惩戒

备注

驾驶员

车辆

车辆所属单位

 

擅自

倾倒、堆放、处置或无证运输

一次

不得在本市从事建筑渣土运输作业

锁定车辆

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提醒谈话,提交整改报告

1、以月为周期;

2、情节严重的,对运输单位实施市场退出;

 

两次

/

锁定车辆

责令停运整顿

诫勉谈话;暂停核发处置证副本

三次及以上

/

/

/

吊销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交通

死亡

事故

致2人以下(含2人)死亡

不得在本市从事建筑渣土运输作业;

锁定车辆

责令停运整顿

诫勉谈话;公安机关做出停业整顿处理;暂停核发处置证副本

1、以自然年为周期;

2、以死亡人数统计;

3、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致3人及以上死亡

/

/

/

吊销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暴力

抗法

一次

不得在本市从事建筑渣土运输作业;

/

对该运输单位实施市场退出


1、其法人终身禁止从事渣土运输作业。

未实行密闭或覆盖运输

一次

由所属企业进行处罚

锁定车辆

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提醒谈话,提交整改报告

1、以月为周期;

2、未密闭界定标准:城管执法部门处罚决定书或相关管理部门检查发现;

 

两次

不得在本市从事建筑渣土运输作业;

锁定车辆

责令停运整顿

诫勉谈话;暂停核发处置证副本

三次

/

/

/

吊销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超载超限

一次

由所属企业进行处罚

锁定车辆

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提醒谈话,提交整改报告

1、以月为周期;

两次

不得在本市从事建筑渣土运输作业;

锁定车辆

责令停运整顿

诫勉谈话;暂停核发处置证副本

三次

/

/

/

吊销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泄露

撒落

三次

由所属企业进行处罚

锁定车辆

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1、以季度为周期;

2、造成道路污染的,企业应负责恢复道路整洁。

五次

不得在本市从事建筑渣土运输作业;

锁定车辆

责令停运整顿


未按

规定

线路

行驶

三次

由所属企业进行处罚

锁定车辆

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1、以季度为周期;

五次

不得在本市从事建筑渣土运输作业;

锁定车辆

责令停运整顿


使用无培训合格证驾驶员

一次

参加驾驶员合格证培训

锁定车辆

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1、以季度为周期;

两次

不得在本市从事建筑渣土运输作业

锁定车辆

责令停运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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