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上海市大数据产业专项统计工作的通知

2019年09月04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沪经信推〔2019〕676号

相关单位、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上海市大数据发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79号)要求,现就开展上海市大数据产业专项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注册地在上海,从事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相关经济活动,包括数据资源建设、大数据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租赁活动,以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

二、统计要求

1、报送方式

各区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的大数据企业宣贯组织工作,企业通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数据产业年度统计分析系统,进行数据填报工作。

2、报送时间

年度统计企业于2019年9月15日前登陆上海市大数据产业统计平台完成统计信息填报(本次统计2018年度数据),由各区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初审。

三、注意事项

1、入库数据是制定并落实产业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入库企业是享受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大数据)、选拔“上海市大数据服务供应商推荐目录”、“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大数据领域)”等支持政策的主要对象。请各区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加强宣贯,相关企业(单位)高度重视。

2、该项工作收集的数据主要用于产业分析和政策制定参考。请各区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统计法规,切实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四、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18296403548

市经信委联系人:

   市经济信息化委信息化推进处(大数据发展处)

   李 强 23117649、崔晓君 15921339869

普陀区科委联系人: 

   梅佳琳、范荷芳 52564588-3334、7164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8月26日